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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18年11月13日 · Nov 13, 2018. -- FlipWeb 數位資產仲介發現其實有非常多線下店面與商舖正在做頂讓與轉讓這些頂讓轉讓需要專業的合約來做協議保障雙方今天FlipWeb特別整理了簡易合約樣板希望在轉讓頂讓的過程中可以用到甲方頂讓轉讓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碼:...

  3. 2023年7月31日 · 教你如何透過頂讓合約避免頂讓糾紛!. (頂讓人未經房東同意擅自與人簽訂頂讓合約!. (頂讓店面之後才發現原有的設備已經被賣掉了!. (接手營業之後才發現店面竟然是違建!. 找不到符合需求的頂讓合約範本下載?. ...

  4. MoneyHero. 最後更新於 08 一月, 2024. 頂讓生意有即時營業的優點成為不少有意創業者的選擇創業者透過生意轉讓以承接固有經營者的生意及店舖有助創業者以較快捷和較低成本創業例如Party Room餐飲店及補習社就是近年較熱門的頂讓生意市面上的頂手店金金種類繁多當中須謹慎處理法例合約租約頂手費及牌照等問題, MoneyHero 將在以下文章一一解答,為創業者帶來生意轉讓全攻略,避開陷阱。 目錄: 頂手前準備. 生意轉讓/頂讓陷阱逐個捉. 常見生意轉讓/頂手生意注意事項. 精選公司卡. 精選大額私人貸款. 甚麼是生意轉讓/頂讓/頂手生意? 「頂手」、「頂舖」、「生意轉讓/頂讓」等,意思是指買入已正式營運的生意,接手店舖繼續經營。

  5. 頂讓開店租屋與餐飲設備的契約要怎麼簽? | LawPartner 法律好朋友. 創業不見得要白手起家,「頂讓也是一種方式用頂讓的方式來開店要注意以下頂讓問題租賃契約租屋權的移轉. 餐飲設備與技術移轉. 債務承擔. 商業、營業登記變更. 頂讓金的頭款擔保或尾款. 今天律師會將這些議題好好說明,讓大家一次搞懂! 租屋部分:確認讓渡人有權轉租、向房東簽訂新約. 做生意少不了一個營業店面。 在頂讓契約之外,你會需要一份店面的「租賃契約」才能營業。 在頂讓之前,請確定這間店面的所有權、使用權是誰的。 頂讓時,簽訂租賃契約的對象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找「房東」,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另一種是找「房客」,也就是承租人。 要找誰簽約,就看讓渡人是哪一種身分。 1. 讓渡人是房東的狀況.

    • 有意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生意轉讓合約. 在進行生意轉讓買賣時,一般都會假定立約雙方均有意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亦即是說,如果閣下為經營業務或進行與商業有關的交易而簽訂合約,閣下可因對方無法履行合約條款而控告對方,反之亦然。 如果立約雙方表明合約不具法律效力,則上述之假定便不會成立。 在一些文件中,可能會出現 「以簽訂的合約為依據」 ( subject to contract ) 或與此類似的字眼,這些字眼的意思是指該文件本身並非一份正式合約,而文件內容將會受一份合約所規範 (生意轉讓) 。
    • 要約 ( 買方 ) 要約是指 某人向另一方表示 已準備好作出某些事情 ,如對方無條件接受該要約,具約束力的合約隨即產生。 如要約沒有特定的時限,在要約人正式撤銷要約前,有關要約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仍然有效。 不過,為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要約人應表明對方接受要約的時限。 閣下應留意,要約人不可因為對方沒有作出回應,便當對方接受有關要約。
    • 接受要約 或承約 ( 賣方 ) 除非要約的對象 ( 有時稱為「受要約人」或「承約人」) 接受有關要約,否則雙方不存在合約關係。 承約人通常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表示接受要約,但如合約容許接受行為與履行合約同時進行,承約人便可以透過行為去表示接受要約。 例如,供應商在接獲閣下的支票後,便即時將貨物送出而沒有任何口頭或書面回覆。
    • 代價 ( 給予對方的利益 ) 在生意轉讓合約內,代價是指某人因對另一方作出承諾而須付出的東西,或向另一方付出報酬 ( 兩者均可以金錢來衡量 ) 。 一般而言,金錢、貨物及服務均屬於代價的具體例子。 閣下應注意,代價不一定具足夠價值,就算賣家或服務提供者以低於巿價售出商品或服務, 該賣家或服務提供者其後不可入稟法院追討差價。
  6. 2018年10月1日 · 頂讓了一間店新的合約內容從房租設備商標到債務都需要妥善移轉多觀察店面的情況多想想自己有沒有吃虧再決定要不要簽契約依照你要頂讓的店面營業項目不同也許你要考量的契約要點也不一樣

  7. 約定收取定金的功能. 部分頂讓店面的賣方和買方會討論到買方須先支付頂讓金的頭款或定金的問題例如涉及到傳授手藝或技術需要一段時間或是需要配合辦理商標權移轉註冊登記及相關文件的準備為了確保雙方可以將頂讓合約履行完畢而有定金或分期付款的需要許多實務上的爭議在於頂讓店面的買方支付了定金可能因為買方或賣方的事由而不能繼續履行合約產生了賣方是否須返還定金的問題。 其實,個案中關於定金的功能,可以由雙方合意約定,是以交付定金作為頂讓合約成立的要件嗎? 是為了爭取優先簽訂頂讓合約的權利嗎? 還是當一方不履行頂讓合約時,作為損害賠償擔保? 如果雙方對於定金的效力沒有作特別約定,解釋上會被認為是契約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擔保,並為最低損害賠償額之預定。 蔡幸紋律師擔任公司法律顧問的經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