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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可以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

      • 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一筆過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或一筆過的職業退休金,是可以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但只限歸因於 僱主供款部份 。 故此僱主需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可按以下所示的計算方法減少。
      www.1823.gov.hk/tc/faq/can-mandatory-provident-fund-mpf-benefit-occupational-retirement-scheme-benefit-or-gratuity-be-used-to-offset-severance-payment-or-long-service-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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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僱主的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以及按僱員服務年數支付的酬金,可繼續用於「對沖」遣散費長服金。 為減低在轉制日前引發大規模裁員潮的風險,就轉制日之前已在職的僱員的遣散費/長服金轉制前部分,會有「豁免」安排。 「豁免」安排的要點(只適用於轉制日之前已在職的僱員): 如僱員在轉制日之前已受僱,其遣散費/長服金會分為轉制前部分(即轉制日前的受僱期)及轉制後部分(即轉制日起的受僱期)。 轉制前部分會以轉制日之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及當時的服務年資計算,而轉制後部分則按終止僱傭前最後一個月工資及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計算。 遣散費/長服金的總額(即遣散費/長服金轉制前部分及轉制後部分的總和)仍以390,000元為限。 如果僱員的遣散費/長服金總額超過390,000元上限,超出上限的部分從轉制後部分扣減。

  3. 強積金對沖」機制可以用僱主的強積金供款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即僱主供款的5%(或最多每個月HK$1,500)所累積下的本金,加上所賺蝕的金額,又稱「累算權益」。

  4. 根據現行法例,僱主可利用僱主為僱員作出的強積金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但須注意的是,僱主可從僱員帳戶抵銷的款額,不應多於向他們支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款額。

  5. 僱主未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僱員可以直接向受託人提交書面申請,以提取帳戶內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 如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不足以支付須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員亦有權向僱主追討差額。

  6. 現時,《僱傭條例》(第57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及《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各有條文,容許僱主使用他們就強積金計劃或職業退休計劃所作供款的累算權益「對沖」僱員的遣散費或長

  7. 2023年12月14日 ·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在辭退員工時可以選擇使用強積金中僱主強制性供款及累算權益部分(包含盈虧)來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此安排俗稱為「對沖」。. 立法會於 2022 年 6 月 9 日通過《2022 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