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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3日 · 預算法第48條規定,立法院審議預算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之編製經過,地方政府預算準用之,故而,當日議程排定由縣長(代理縣長)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之編製經過以及相關主管報告95年度總預算編製經過及歲入、歲出提出報告。 其後即進行三讀議案一讀會。 第一讀會由主席宣讀議案標題後,即交付有關審查委員會審查分組審查95年度總預算案。
(一)「施政報告並備質詢」,亦即行政院須在會計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預算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參照);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立法委員得就施政計劃及關於計劃及預算上一般重要事項提出質詢,但有關秘密之預算質詢則以秘密會議行之(預算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參照。 實際上,預算案之審議仍異於法律案之審查,故在總預算案交付分組審查前,係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召集各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分組審查辦法及審查日期,並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的委員擔任主席。 (二)「分組審查」,蓋總預算交付審查後,則由預算委員會召集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依十二組決定分組審查辦法及審查日程。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按該研究報告,係專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而言)。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10]。
該條項所定,原則上,指地方立法機關審查報告中針對「預算科目及金額」附加條件或期限之決議事項,即法定預算內容實際執行所附加條件或期限,又該條件或期限因屬法定預算之附加,故應與法定預算有直接相關者為限 [34]。 又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理由書亦敘明,法律案與預算案之規範效力有所不同,預算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 依上開解釋意旨,條件及期限既屬法定預算之附款,則其效力不可能超過法定預算本身,即其效力應終止於當年度預算執行。
例如(三):國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前二項之
2023年4月13日 · 【記者李叔霖/台北報導】台北市長蔣萬安今(十三)日首次赴市議會進行施政報告。 市議員趙怡翔今(十三)日表示,蔣市府團隊提出書面施政報告,共有三百多頁內容,裡面多處內容與去年柯文哲提出的報告重複,懷疑是以「複製貼上」方式,直接 ...
其具體的作法是:(一)確認計畫和計畫成本,例如高速公路安全、垃圾收集、殘障設施等;(二)將計畫分割成更小單位,例如次計畫、活動和成本中心(Cost Centers);(三)針對每一次活動決定一工作的測量單位,例如雷射光檢驗數目、實驗室檢驗次數、道路維修的里程、外科手術的程序、囚犯顧問的人數等;(四)測量每一項活動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此工作的時間和成本,如果沒有工作測量制度和計畫成本有關的會計制度,此步驟是無法實施的;(五)研訂每一項活動的單位時間和單位成本,例如維護一公里道路所需的時間和成本;(六)對每一活動的工作計畫資料予以綜合,即所需完成的工作量,測量單位、單位時間和成本、總時間和成本;成本不但包括人事費,還包括其他的支出經費;(七)用每一活動或成本中心工作計畫來編列機關預算,並按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