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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2月3日 · 被告楊金隆45歲),報稱為港交所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聯席主管林楚華61歲),報稱上市顧問兩人同被控1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楊金隆另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林楚華被加控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交替控罪法官林嘉欣裁決時指林只是舉薦楊加入馬會會藉所作的可說是舉手之勞」,與乘搭順風車無異。 法官又相信涉案得915萬元,確有機會是楊妻為林購買私募基金。 港交所發言人回應稱,得悉區域法院今天有關交易所一名前員工的裁決,廉正公署調查期間香港交易所一直全力配合。 港交所會在各業務的營運中秉承最高水平的誠信及專業,並會繼續致力保持香港作為領先金融中心的公平持正。 法官:楊金隆獲舉薦加入馬會「舉手之勞」 不排除915萬元涉買私募基金.

  2. 2021年8月9日 · 香港交易所 (00388) 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前聯席主管楊金隆從事上市顧問的林楚華於去年被廉政公署正式起訴涉嫌就數間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請貪污賄賂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涉款915萬元為港交所逾30年最嚴重的新股醜聞楊金隆案今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楊金隆林楚華都否認控罪案件預計審訊30日控方在庭上指楊金隆和林楚華至少在2015年已有交集當時林楚華推薦楊金隆加入香港賽馬會。 控方又指,從2017年林楚華累計向楊金隆提供915萬元款項,他們二人連同楊金隆太太會在交易廣場或圓方ELEMENTS會面,林楚華會留下「有內容的紙袋(paper bags with content)」,而楊金隆夫妻會用相關款項投資基金或支付信用卡貸款,而二人會在電郵、微信討論投資。

  3. 2021年12月20日 · 香港交易所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前聯席主管楊金隆涉嫌接受上市顧問林楚華915萬元及由林舉薦作馬會會員換取對12間公司上市申請有優待傾向。 2人同被控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罪,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法官今20日就訟費申請頒下判詞指林在1年9個月期間分7次把合共915萬港元存入楊妻銀行戶口以及其夫妻聯名戶口實在惹人疑竇令楊林兩人處於瓜田李下的境地故拒絕訟費申請。 港交所上市科前高層楊金隆涉收顧問利益罪脫 法官:獲舉薦加入馬會如「舉手之勞」,可看【 下一頁 】 【石Sir一周前瞻:異動股】滙豐、百威亞太、信德集團、中船防務及中鋁國際等. 石Sir一周前瞻及異動股. 【石Sir一周前瞻及異動股】分析「北水」近10日資金流向│捕捉異動股.

  4. 2021年12月3日 · 43歲首被告楊金隆案發時是港交所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聯席主管負責監督港交所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工作楊亦會在提交該等首次公開招股申請予上市委員會或創業板上市審批小組審議前同意有關批准或拒絕的建議60歲次被告林楚華是首次公開招股顧問為有意提出首次公開招股申請的公司提供協助。 法官裁決時指,雖然2名被告認識多年,屬私交友好,但案中沒有證據顯示首被告有任何渠道,知道次被告曾參與相關12宗首次公開招股申請。 法官指出,首被告在財經界工作多年後才加入港交所,或多或少認識不少行家,沒可能與所有上市申請參與者均素未謀面。 法庭不能單憑他們的交情而作出推論。 另外法官認為,馬會會籍「有市有價」,次被告協助首被告獲得會籍是舉手之勞,就如「搭順風車」,並不構成法例下的利益。

  5. 2021年12月3日 · 首被告楊金隆 (43歲),案發時是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一名聯席主管次被告林楚華 (60歲),是首次公開招股顧問為有意提出首次公開招股申請的公司提供協助。 兩人同被控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楊另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林則另被控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作交替控罪。 涉馬會會籍及915萬元. 楊及林被指在 2015 年 4 月 30 日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林以香港賽馬會會員身份支持楊申請馬會會籍,又向楊提供 915 萬元饋贈或報酬,以換取優待林所涉 新股上市 (IPO) 的申請。 楊另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同期隱瞞港交所收取上述利益,卻審閱多宗林楚華曾參與的 IPO 申請,及沒申報其妻子郝媛媛涉收款的利益衝突等。

  6. 2021年12月3日 · 香港交易所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前聯席主管楊金隆涉嫌接受上市顧問林楚華915萬元及由林舉薦作馬會會員換取對12間公司上市申請有優待傾向2人同被控1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林被加控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交替控罪楊另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案件早於於區域法院審訊,法官今(3日)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法官林嘉欣裁決時指,林只是舉薦楊加入馬會會藉,所作的可說是「舉手之勞」,與乘搭順風車無異。 法官又相信涉案得915萬確有機會是楊妻為林購買私募基金。 被告楊金隆(45歲),報稱為港交所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聯席主管;林楚華(61歲),報稱上市顧問,兩人同被控1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

  7. 2021年9月8日 · 港交所前高層楊金隆涉收受上市顧問林楚華利益未有申報利益衝突一案今8日早續審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作出裁決判兩被告三項控罪表證成立並作自辯案件將於周五10日續訊控方今早陳詞指辯方楊律師提到要有證據確定林楚華就10多間上市申請個案作為顧問才能入罪的說法她對此作出質疑並認為辯方曲解控罪原因是控罪所指涉及林楚華串謀提供利益予楊金隆參與串謀者並非只限林楚華是否上市公司招股的顧問角色楊是否知道林的職銜均有串謀提供利益之嫌。 同時,控罪的檢證標準是,在被告任職公職時,在沒有合理辯解下向被告提供利益,便可被控。 控方指,林楚華在案發期間,曾經向楊金隆就良斯集團的申請上市個案,多次發出電郵到楊金隆的個人電郵賬戶,冀了解楊對有關個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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