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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公司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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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說明
    • 電子支付帳戶核對機制
    • 交易錯誤之處理
    • 電子支付帳戶帳號之安全性與被冒用之處理
    • 資訊系統安全、控管與責任
    • 費用
    主管機關核發執照證號:營業登記電支更字第112009號
    公司及代表人名稱: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詹艾臻
    申訴(客服)專線與服務時間及客服信箱(線上回報):
    網址:www.opay.tw

    本契約中之用詞定義如下: 1. 使用者:指與本公司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移轉支付款項或進行儲值者。 2. 特約機構(原收款使用者):指與本公司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戶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 3. 電子支付帳戶:指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與開立記錄支付款項移轉及儲值情形,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之支付工具。 4.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指本公司接受付款方基於實質交易所移轉之款項,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付款方指示後,將該實質交易之款項移轉予收款方之業務。 5. 收受儲值款項:指本公司接受付款方預先存放款項,並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多用途支付使用之業務。 6. 國內外小額匯兌:指本公司依付款方非基於實質交易之支付指示,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一定金...

    本公司及使用者同意下列事項: 1. 本服務包括: 1.1.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1.2. 收受儲值款項。 1.3. 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 1.4. 辦理與前三目業務有關之買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下合稱外幣)。 1.5. 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 1.6. 提供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價金保管及協助發行、販售、核銷相關服務。 1.7. 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2. 本公司將依使用者之申請或本公司依法得經營之業務範圍,提供使用者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對於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本公司保留是否接受之權利。 3. 本公司應就依本契約提供本服務所生之爭議負責。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之其他交易與本服務無關者,依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雙方間之法律關係辦理。 4. 本公司與使用者得以電子...

    本公司應留存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執行各項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之相關紀錄,留存期間自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時,亦同。 使用者應確認註冊時提供及留存之資料正確且真實,並與當時情況相符,如該等資料嗣後有變更,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確認使用者身分時,使用者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服務。 使用者對於本公司為確認使用者身分所依法令執行之程序有協助配合義務。對於未配合確認身分之使用者,本公司應暫停其交易功能。

    本公司於「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身分確認及交易限額辦法)」所定之下列限額範圍內,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對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各項交易訂定不同金額上限。超過限額規定之交易將無法完成: 1. 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 1.1.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及付款金額,由本公司與使用者另以書面或本公司提供之方式約定之。 1.2.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1.3. 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筆金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個人使用者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非個人使用者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2. 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 2.1. 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

    本公司於每次處理使用者支付指示完成後,應以電子郵件、訊息中心或本服務APP推播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應核對處理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本公司發出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電話、電子郵件或聯絡客服之方式通知本公司查明。 本公司於收到使用者前項通知後,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電子郵件、訊息中心、本服務APP推播之方式告知使用者。 使用者得隨時登入本服務相關網頁免費查詢一年內之交易紀錄及儲值紀錄,並得以電話、電子郵件或聯絡客服之方式通知本公司並依相關程序申請提供交易或儲值一年後未滿五年之交易紀錄或儲值紀錄。

    交易錯誤如係因不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者,本公司應協助使用者更正及提供必要協助。 交易錯誤如因係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所致者,本公司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應同時以電子郵件、訊息中心或本服務APP推播之方式通知使用者。 電子支付帳戶交易之錯誤如係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者,倘屬使用者申請或操作轉入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誤轉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經使用者通知後,本公司應立即協助處理下列事項: 1.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款項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2. 通知各該使用者協助處理。 3. 回報處理情形予使用者。

    使用者對本服務所提供之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足以辨別身分之工具有妥善保管之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或轉借他人使用。 本公司或使用者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持有之電子支付帳號、密碼或憑證等資料,或有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時,應立即以電話、電子郵件、訊息中心、聯絡客服或線上回報之方式通知他方停止本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本公司發現該電子支付帳號涉嫌詐騙、洗錢等不法情事時,應於受理通知日起十日內通知使用者,要求使用者於受通知日起五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惟如使用者有不可抗力事由(如天災、住院等),以該事由結束日起算五日。 使用者依前項規定通知本公司前,其電子支付帳戶因第三人使用本服務已發生之損失,由本公司負擔。 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1. 本公司可證明損失係因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

    為確保使用者之傳輸或交易資料安全,本公司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應符合「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下稱「安控基準」)之規定。 本公司於使用者登入電子支付平臺時應依安控基準之規定進行身分確認,當發生身分認證資訊錯誤時,本公司系統應依前項規定自動停止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使用者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本公司及使用者均有義務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使用者個人資料。 本公司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資訊系統之漏洞所生爭議,由本公司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有不可歸責使用者之事由者,由本公司承擔該交易之損失。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收費標準,向使用者收取各項費用。 使用者同意授權本公司得直接於電子支付帳戶中扣除相關收費。 各項費用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以本公司業務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為準。 本公司調整本服務之各項費用,須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訊息中心或本服務APP推播方式通知使用者後始生效力。但有利於使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