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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遺囑遺產分配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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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死者沒有立遺囑,有關遺產將如何被分發?.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 相關問答 )。.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以下是部分常見的 ...

  2. 2023年3月11日 · 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2(1) 條,可供分配的遺產,須先扣除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上稱為「剩餘遺產」(residual estate)。 而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4 條,在沒有有效遺囑下,「剩餘遺產」的分配,一般原則如下:

  3.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4. 任何人處理死者的遺產前,必先要到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出遺產承辦,依照法律程序從而取得遺產承辦書。 遺產承辦書是由遺產承辦處發出的一份法庭文件,授權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領取所有遺產,清還死者的債項及分配遺產予遺產受益人。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是來自死者的遺囑,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由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是來自遺產管理書,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應由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開始,而不是從死者去世那一刻開始。 處理遺產承辦的程序如下: 第一步: 收集死者的財物及負債以擬備清單.

  5. 就劉江華議員有關「無遺囑者遺產的法定分配方式」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每年無遺囑者留下遺產的人數,以及政府每年接收該等遺產的金額,司法機構並沒有全面的資料。 但在過去3年,就無遺囑者的遺產而提出申請授予書之數據如下: 2007 2008 2009. 9,552宗 9,475宗 10,430宗.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15和16條,遺產管理官可就遺產作出管理。 根據條例第15(2)及23A至C條,遺產管理官可把無人申索的遺產餘額轉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遺產管理官在過去3個財政年度轉移無人認領財產的餘額往政府一般收入的情況如下: 2007-08 2008-09 2009-10. 7,007,488元 27,010,993元 7,983,2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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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根據現行法律,死者的財産分配會跟據死者的有效遺囑,或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進行分配。 然而,上述原則有幾個例外情况,其中之一是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

  8. My Collection. Printing List. Subscribe. Ma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Others. [ Switch to complete mode] 第73章 《無遺囑遺產條例》. Timeline.

  9. 無遺囑者的遺產分配. 死者生前無立遺囑,其遺產的分配方式,須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處置。 以下是部份常見情況的扼要敍述: 當死者離世時遺下: 1)只有配偶. 配偶可得到其剩餘遺產. 2)配偶及子女. 配偶得到其非土地實產 (即其居所內的傢具、衣履、飾物品、消費品及汽車等)及先得到剩餘遺產中的$500,000. 在扣除上述配偶的$500,000,子女可平分剩餘遺產的50% 配偶可再得到剩餘遺產的其餘50% 3)只有子女. 子女可得到其剩餘遺產. 4)配偶及父母. 配偶得到其非土地實產 (即其居所內的傢具、衣履、飾物品、消費品及汽車等)及剩餘遺產中的$1,000,000. 在扣除上述配偶的$1,000,000,父母可平分剩餘遺產的50% 配偶可再得到剩餘遺產的其餘50%

  10. 無遺囑.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便去世(即找不到任何遺囑,或遺囑已被撤銷),便須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去申請遺產管理書。 根據《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香港法例 第10A章 ) 第21條 ,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如下: 尚存的配偶,或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尚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伴侶; 死者的子女,包括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裔;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裔。 遺產管理人最多可有 四個 。 如有多人具備同等資格可申請遺產管理書,而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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