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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遺囑遺產分配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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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死者沒有立遺囑,有關遺產將如何被分發?.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 相關問答 )。.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以下是部分常見的 ...

  2. 2023年3月11日 · 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2(1) 條,可供分配的遺產,須先扣除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上稱為「剩餘遺產」(residual estate)。 而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4 條,在沒有有效遺囑下,「剩餘遺產」的分配,一般原則如下:

  3.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4. 任何人處理死者的遺產前,必先要到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出遺產承辦,依照法律程序從而取得遺產承辦書。 遺產承辦書是由遺產承辦處發出的一份法庭文件,授權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領取所有遺產,清還死者的債項及分配遺產予遺產受益人。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是來自死者的遺囑,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由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是來自遺產管理書,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應由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開始,而不是從死者去世那一刻開始。 處理遺產承辦的程序如下: 第一步: 收集死者的財物及負債以擬備清單.

  5. 本條例旨在修訂關於無遺囑者遺產分配事宜的法律。 [1971年10月7日] 1971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格式變更—— 2019年第6號編輯修訂紀錄) 編輯附註: 本條例的實施受1995年無遺囑者遺產 (修訂)條例 ( 1995年第57號) (生效日期:1995年11月3日)第18條影響。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 外 — — 丈夫. ( husband. )及. 妻子. ( wife. )就一個人而言,指該人在有效婚姻中的丈夫或妻子; 法院. ( court. )指原訟法庭;

  6. 根據現行法律,死者的財産分配會跟據死者的有效遺囑,或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進行分配。 然而,上述原則有幾個例外情况,其中之一是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

  7. 法庭服務及設施 > 表格 > 遺產承辦處 > 司法常務官根據香港法例第10A章《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A條規則指明的表格的索引 申請遺產管理書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無遺囑

  8. 就劉江華議員有關「無遺囑者遺產的法定分配方式」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每年無遺囑者留下遺產的人數,以及政府每年接收該等遺產的金額,司法機構並沒有全面的資料。 但在過去3年,就無遺囑者的遺產而提出申請授予書之數據如下: 2007 2008 2009. 9,552宗 9,475宗 10,430宗.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15和16條,遺產管理官可就遺產作出管理。 根據條例第15(2)及23A至C條,遺產管理官可把無人申索的遺產餘額轉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遺產管理官在過去3個財政年度轉移無人認領財產的餘額往政府一般收入的情況如下: 2007-08 2008-09 2009-10. 7,007,488元 27,010,993元 7,983,283元.

  9. 無遺囑者的遺產分配. 死者生前無立遺囑,其遺產的分配方式,須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處置。 以下是部份常見情況的扼要敍述: 當死者離世時遺下: 1)只有配偶. 配偶可得到其剩餘遺產. 2)配偶及子女. 配偶得到其非土地實產 (即其居所內的傢具、衣履、飾物品、消費品及汽車等)及先得到剩餘遺產中的$500,000. 在扣除上述配偶的$500,000,子女可平分剩餘遺產的50% 配偶可再得到剩餘遺產的其餘50% 3)只有子女. 子女可得到其剩餘遺產. 4)配偶及父母. 配偶得到其非土地實產 (即其居所內的傢具、衣履、飾物品、消費品及汽車等)及剩餘遺產中的$1,000,000. 在扣除上述配偶的$1,000,000,父母可平分剩餘遺產的50% 配偶可再得到剩餘遺產的其餘50%

  10. 的遺產怎樣分配? 當閣下百年歸老後,您一生辛勞工作所累積得來的財產,包括樓房、銀行存款、股票或珠寶等,會怎樣分配? 是根據香港法律還是外地法律分配? 遺產當中的不同部份,可能受不同法律所管轄。 遺產中的「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不管閣下在哪裡居住,不動產的繼承一般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轄。 例如閣下在東莞擁有一個單位的話,不管閣下在香港或東莞居住,那單位的繼承一般不受香港法律所管轄,而是受內地法律所管轄;同樣,如果單位在本港的話,即使閣下長年在東莞居住,一般來說,那單位的繼承是受香港法律所管轄。 特別一提,如果您的香港物業與另一方「聯權共有」 (俗稱「長命契」),在閣下過身之時,另一方會全權擁有該業權,因此這物業的業權不會成為您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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