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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辦人必須按《條例》的規定合法處置骨灰

      • 無論私營骨灰安置所因何種原因而結業,營辦人必須按《條例》的規定合法處置骨灰。 就結束營運的私營骨灰安置所,骨灰所辦會向營辦人解釋《條例》內就骨灰處置的規定,並監察營辦人的骨灰處置工作是否符合《條例》的規定,以期將骨灰妥善交還給合資格領回骨灰的人士。
      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12/16/P2020121600422p.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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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www.fehd.gov.hk › rpc › tc常見問題

    非法營辦私營骨灰安置所或不當地處置骨灰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3年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7年問2:市民如何知悉某骨灰安置所是否合法經營答2: 任何私營骨灰安置所必須領有牌照否則屬違法除非屬以下的情況持有豁免書並遵守其條件而沒有售賣龕位; 持有暫免法律責任書,並遵守其條件,而沒有售賣龕位; 緊接在2017年6月30日前正在營運及在2018年3月29日或之前已提交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而該申請並未了結或被撤回;或. 屬於可在沒有領取私營骨灰安置所牌照下存放骨灰的處所的類別, 請按此 。 市民如欲查核某私營骨灰安置所是否領有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可瀏覽本網站 (www.rpc.gov.hk)內的「 私營骨灰安置所登記冊 」。

    • 請按此

      如果該私營骨灰安置所正在申請豁免書,骨灰只可存放於在 ...

  3. 營辦人資訊. 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 牌照及其他指明文書申請指引及表格. 收到的指明文書申請一覽表. 申請通告及申請摘要. 私營骨灰安置所登記冊. 進行訂明骨灰處置程序的指引. 骨灰安置所處置骨灰的資料. 更改經批准圖則或規限指明文書條件的申請 ...

  4. 根據條例,骨灰處理者在開啟有關骨灰安置所內被加封的龕位前,或在以其他方式開始處理該骨灰安置所內的骨灰前,須發出展開骨灰處置通告」,向有關人士述明其處置有關骨灰的意向。 (A) 「 展開骨灰處置通告的內容需包括: 該骨灰安置所的名稱及地址; 一項陳述,述明骨灰處理者在處置骨灰方式的意向,該項陳述須指明: 「 訂明骨灰處置程序」將要進行. 骨灰將按照條例附表5第 7(2)2 或 7(3)3 條中哪一條處理,或同時按照7(2) 及 7(3) 條處理 ( 如適用的話) 關乎擬處理骨灰的詳情,包括: 場內交還骨灰的申索期(「場內申索期」)的開始日期 (該日期不得早於緊接展開骨灰處置通告的日期之後的 14 日屆滿時,亦不得遲於.

  5. 無論私營骨灰安置所因何種原因而結業營辦人必須按條例的規定合法處置骨灰就結束營運的私營骨灰安置所骨灰所辦會向營辦人解釋條例內就骨灰處置的規定並監察營辦人的骨灰處置工作是否符合條例的規定以期將骨灰妥善交還給合資格領回骨灰的人士就其他處理先人骨灰方式的資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亦有向營辦人提供有關單張以派發予取回骨灰的人士。 政府亦已透過宣傳及教育提醒市民作為消費者的權利。 在向私營骨灰安置所購買龕位時,市民要了解各樣的細節,例如龕位使用的權責、私營骨灰安置所如結業及清盤將如何處置骨灰,以及受影響消費者的權益(例如退款或賠償)等。

  6. 如骨灰龕結業或寬限期屆滿後無持有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營辦人須按法例把骨灰歸還給有資格取回骨灰的人士有關取回骨灰後可以如何處理先人骨灰可參考 其他處理方法 。 由於涉及私人買賣合約已購龕位的人士應自行與有關私營骨灰龕的營辦人商討賠償事宜如有需要應諮詢法律意見。 以上資訊對你有用嗎? 最後更新日期 : 2019年9月23日. 分享到. 複製連結. 如想作進一步查詢? 前往 香港政府一站通. 問問1823 網上表格 Tell me@1823 app.

  7. www.legco.gov.hk › yr2024 › chineseLegislative Council

    政府當局進一步表示,為確保持牌私營骨灰安置所在與已出售龕位的骨灰安放權相關的有效期內可持續營運,以履行其在與消費者訂立的銷售協議中承諾提供的服務和其他責任, 發牌委員會在2018 年11 月公布“保障消費者利益的財務方案”(“ 財務方案”)。 牌照申請人出售龕位安放權時,如擬採用一筆過/預繳收費模式,須提交指明的財務資料及財務預測, 等資料會交由發牌委員會的財務顧問作分析。 根據“財務方案” 的指引, 發牌委員會會考慮個別申請的情況,而若牌照申請獲批,會適當制訂與財務相關的牌照條件,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8. www.legco.gov.hk › yr20-21 › chineseLegislative Council

    條例對私營骨灰安置所處置骨灰的安排有詳細規定條例指明的適用情況下4,有關營辦人須根據條例》 2 在各類指明文書中,只有牌照賦權骨灰安置所出售或新出租龕位。 3 那些緊接條例生效前正在營運的骨灰安置所可享有寛限期(條例刊憲日起計9 個月,即2017 年6 月30 日至2018 年3 月29 日)。 如這類別的骨灰安置所在2018 年3 月29日或之前已提交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則寛限期可延至該申請獲最終了結或被撤回時。 在寛限期內,上述骨灰安置所可在沒有指明文書的情況下繼續營辦,但營辦人不得出售或新出租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