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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終審法院 - 主頁. 法庭日誌. 列表檢視. 終審法院的工作. 已決案件. 已決的上訴許可和非正審申請. 即將聆訊的案件. 更多... 關於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簡述. 法官及司法人員名錄. 案件如何到達終審法院. 更多... 參觀終審法院. 出席法院聆訊. 導賞活動. 展覽廊. 更多... 文件. 終審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及組成方式. 常規及程序. 更多...

  2.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根據香港法例 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及其他法例所賦予的權力,處理針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判決而作出的上訴及有關事項。

  3.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級別的法院。 本網站載有關於終審法院歷史概要以及現任和前任法官的資料,並介紹終審法院的工作,希望這些訊息切合你的需要。

  4.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庭制度內的最終上訴法院。 此外,終審法院在普通法於本港的發展中擔當重要的角色。 終審法院於1997年7月1日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生效之日成立。 1997年6月30日後,終審法院取代了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成為本港最高的上訴法院。 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而多名來自英國、澳洲和新西蘭的卓越法官已成為終審法院法官,並繼續參加案件的審判工作。 終審法院處理涉及重要法律問題的上訴,尤其包括論點具有關乎公眾及憲法的重要性的上訴或因某些其他特別的理由而獲給予上訴許可的上訴。 對於案件在何等情況下由終審法院處理,可點擊 此處 查閱進一步資料。 終審法院的組成方式. 最終上訴案件由五名法官組成的 合議庭 審理: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5. 2024年9月3日 ·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英語: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簡稱 香港終審法院 (英語: 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或 終院,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庭制度內的最高 上訴法院 [1],相當於其他地方的 最高法院。 終審法院聆訊來自 香港高等法院 (包括 上訴法庭 及 原訟法庭)的 民事 及 刑事 上訴 案件,對香港 司法管轄權 範圍內的訴訟有最終審判權。 根據 香港基本法,終審法院可就香港自治事務解釋基本法。

  6. 1997年6月30日後終審法院取代了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成為香港最高的上訴法院,維護本港的法治。終審法院在聆訊案件時會由五位法官主理,通常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三位常任法官及一位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7.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英語: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簡稱 香港終審法院 (英語: 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或 終院,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庭制度內的最高 上訴法院 [1],相當於其他地方的 最高法院。 終審法院聆訊來自 香港高等法院 (包括 上訴法庭 及 原訟法庭)的 民事 及 刑事 上訴 案件,對香港 司法管轄權 範圍內的訴訟有最終審判權。 根據 香港基本法,終審法院可就香港自治事務解釋基本法。

  8. 2022年5月20日 · 最新消息. 法院及法官相關事宜. 行政事宜. 10-10-2024 法庭使用者可使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處理小額錢債審裁處批量申索. 09-10-2024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馬來西亞出席第十九屆亞太區首席法官會議. 08-10-2024 委任司法人員. 30-09-2024 委任司法人員. 06-09-2024 司法 ...

  9.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終審法院行使。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自終審法院於一九九七年成立以來,海外非常任法官一直在法院工作中擔當重要角色,參與了絕大部分實質上訴案件的審訊。

  10. 2021年1月11日 · 今年是我首次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身分主持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我希望在此扼要講述香港司法機構致力維持的三項基本要點。 第一,司法機構必須繼續保持獨立和公正無偏。 在香港,司法獨立是《基本法》所規定的,亦受到《基本法》保障。 正如《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所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獨立的司法機關對於香港的法治以及妥善執行司法工作極為重要;這對於公眾和商界(不論本地抑或海外)對我們的司法制度的信心,以及香港作為「一國兩制」下的一個法治社會所享有的國際聲譽,同樣重要。 司法獨立的其中一項含義,是指司法機構、法院、法官以及司法人員(我將統稱為法官)在履行司法職能時,絕對不應受到不當的外來壓力或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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