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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積金計劃和職業退休計劃有甚麼主要分別? 職業退休計劃由僱主自願營辦,計劃設有管限規則,訂定計劃內容,包括計劃權益的歸屬、退休年齡、供款款額及管理費用由誰承擔。 這些管限規則由僱主釐定;而在強積金計劃下,這些範疇均由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釐定。 參加職業退休計劃的僱員通常會在離職時提取權益,僱主普遍會以僱員的服務年期計算歸屬比例,例如工作滿三年可提取30%權益,滿十年可提取100%權益。 至於計劃及基金組合則由僱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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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職業退休計劃(俗稱「公積金」)與強積金計劃都是為香港僱員設立的職業退休保障計劃,但兩者的運作並不相同。 自強積金制度實施後,積金局豁免若干合資格及符合相關規定的職業退休計劃遵守強積金規定。

  3. 除按照法例規定(如新成員年屆65歲的退休年齡)外,獲強積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受託人不得向計劃的任何新成員支付最低強積金利益的任何部分,或將該等利益的任何部分以其他形式處置轉予該新成員。

  4. 強積金計劃和職業退休計劃有甚麼主要分別? 職業退休計劃由僱主自願營辦,計劃設有管限規則,訂定計劃內容,包括計劃權益的歸屬、退休年齡、供款款額及管理費用由誰承擔。 這些管限規則由僱主釐定;而在強積金計劃下,這些範疇均由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釐定。 參加職業退休計劃的僱員通常會在離職時提取權益,僱主普遍會以僱員的服務年期計算歸屬比例,例如工作滿三年可提取30%權益,滿十年可提取100%權益。 至於計劃及基金組合則由僱主決定。 2000年12月1日後,僱員如參加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離職時必須計算「最低強積金利益」,並將之由職業退休計劃轉移至一個強積金計劃。 「最低強積金利益」是指下列兩個計算方法中得出的數額較小者:

  5. 強積金制度的設立是為就業人士的退休生活作儲蓄,是香港退休保障制度中重要的部分。 本港於1995年制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有關附屬法例則於1998、1999和2000年通過。

  6.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獲授權為強積金的替代選擇,同時僱主亦可自願選擇採納職業退休計劃作為額外退休保障,為僱員提供強積金以外的保障。

  7. 強積金計劃權益. 你可能關注的退休問題之一,是如何提取你於工作時所累積的強積金權益。. 一般而言,你須在年滿65歲退休時方可提取強積金權益;但在若干特殊情況下,包括年滿60歲並提早退休及永久離開香港,亦可提早提取強積金權益。. 如你符合有關提取 ...

  8. 強積金是一項退休儲蓄計劃,要求僱主將部分僱員薪金供款予獲批准的強積金計劃。 僱員亦須為其自己的強積金帳戶供款。 強積金涵蓋正式僱員和臨時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