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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6月11日 · 丈夫之情況而言,他可就妻子持續虐待他的子女而被判有罪、或是慣性酒徒或吸毒者而提出上述申請。 如法庭有充分理據,可命令雙方分居,在此情況下, 儘管雙方仍然是合法夫妻(在這階段下仍不得自由再婚),他們不須再共同生活。

  2. 為逃避贍養令,我丈夫在收到離婚呈請後,故意辭去工作並申請綜援。. 在考慮他的謀生能力和收入時,這種伎倆會奏效嗎?. 法庭不會只看男方當時的謀生能力和收入。. 根據 第192章 《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 第7 (1) 條 所述,法庭亦會考慮男方在可見的 ...

  3. 1. 一對已婚夫婦共同擁有一套公寓,而丈夫則貢獻了大部分抵押貸款。 離婚後,丈夫可否要求擁有該單位的絕對擁有權,並拒絕分享出售單位所得的收益? 2. 如果物業由身在中國大陸或海外的一方擁有,法庭在裁定給予附屬濟助時如何考慮該方的利益? 3.

  4. 由於當事人必須在《擬結婚通知書》上申報婚姻狀況,離婚人士再婚時,必須在結婚證上披露自己「離婚」的事實。. 血親及姻親關係. 如果兩個人之間存在血親或有姻親的關係,則婚姻無效。. 一般而言,父母/祖父母與子女/孫輩(包括領養關係)、兄弟姐妹 ...

  5. 夫婦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才可經由香港法庭處理有關離婚的申請或呈請: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 以香港為居籍 ;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之前三年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是否與香港有「密切聯繫」,將視乎每個個案之情況而定,例如在提出離婚前雙方經已在香港居住了多久、打算居留多久、是否在香港工作,和他們有否在本地取得任何財產或租賃物業。 c. 結婚多久才可辦理離婚? ─ 「一年規則」 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 ( 第179章 ) 第12條 ,在一般情況下,如雙方結婚未滿一年,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 但如有下列兩種例外情況,則上述限制未必適用: 離婚申請人或呈請人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或.

  6. 丈夫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 丈夫生前,妻子是丈夫的監護人。 如果他們的子女失蹤多年,從未照顧過兩老,妻子能否繼承全部遺產?

  7. 死因庭聆訊. 現在《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沒有區分同性和異性配偶,在涉及政府部門或死因裁判法庭為喪偶者提供的服務及已故配偶離世後的安排,以及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死亡證明書上,不會對同性和異性配偶有所區別對待。 離婚、贍養費和父母權利. 同性伴侶也可享有平等的父母權利,因為法庭可以授予監護權和共同撫養權予非親生、同性父母。 同性伴侶不能在香港離婚,但在海外合法結婚和離婚的異性夫婦可以在香港申請附屬濟助,由於香港仍不承認同性婚姻,因此尚不確定是否同樣適用於同性伴侶。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第189章)保障人們在家庭及同居關係中免受暴力侵害,而該條例下對同居關係的定義亦保障有親密關係的同居同性伴侶。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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