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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6日 · 【明報專訊】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製作7.21襲擊事件專題報道時用車牌查冊,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罰款,蔡不服定罪上訴,被高院駁回後獲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日頒下書面裁決,5人一致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判辭指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的定義「籠統(catchall)」,認為無理由將「真誠(bona fide)」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外,因此蔡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陳述不屬虛假陳述。 蔡玉玲在判決後表示,喜見一直堅持追求的公義終於得到彰顯,亦體現了言論和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見另稿)。 明報電子報訂戶登記. 如要讀取全文,請 按此訂閱或續訂 明報電子報服務。 現有訂戶請 按此登入 。
2023年6月5日 · 終院今(5日)頒下書面裁決,一致裁定蔡玉玲上訴得直,定罪及判罰撤銷。 判辭指,言論和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因此蔡關於證明書的陳述不屬於虛假陳述。
2023年6月2日 · 2020年7月13日港台播放了由上訴人蔡玉玲擔任編導的電視節目「鏗鏘集–7.21 誰主真相」,內容包括顯示了位於登記地址的公司的英文名稱和車輛買家與蔡在電話訪問中的節錄。 事後蔡被控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指蔡透過在運輸署取得的車輛證明書上的資料,到訪車輛的登記地址尋找車主的身分,並進行採訪和報道,與她所填要項用作內容不符,即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蔡在裁判署經審訊後被定罪,罰款6000元,其後在高院提出上訴並被駁回,終於5月3日在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當時上訴方稱,蔡玉玲僅行使記者監察社會角色,而且在節目中提及曾向署方查冊,可見她不知違法;惟政司一方重申新聞調查不屬交通有關事宜。 相關字詞﹕ 編輯推介 法庭 蔡玉玲 鏗鏘集 終審法院.
2023年5月4日 · 【明報專訊】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製作7.21元朗襲擊事件專題報道時用車牌查冊,前年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罰款6000元。 蔡不服定罪上訴,被高院駁回後,再提上訴至終院,昨日開審。 上訴方力陳蔡玉玲僅行使記者監察社會角色,而且在節目中提及曾向署方查冊,可見她不知違法。 律政司一方重申新聞調查不屬交通有關事宜,被法官質疑一再收窄查冊範圍,令被告墮入法網。 法官押後頒布判決。 明報電子報訂戶登記. 如要讀取全文,請 按此訂閱或續訂 明報電子報服務。 現有訂戶請 按此登入 。 一個帳戶,即可穿梭三大平台——智能手機、平板電腦、桌上電腦,盡覽收費內容。 《明報電子報》功能: 今昔明報: 每日報章內容及昔日報章新聞* *桌面網頁版:最近10年.
2022年11月19日 · 【明報專訊】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就7.21元朗襲擊事件製作專題報道時用車牌查冊,去年被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成,判罰6000元。 她向高等法院提定罪上訴遭駁回,昨再向高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法官李運騰就其中一項法律議題批出證明書,並指運輸署長是否有權拒絕與交通及運輸無關的申請,涉重大而廣泛重要爭議。 蔡玉玲在庭外稱會以平常心面對,又言不論輸贏,「希望繼續行一條追求公義嘅路」。 明報電子報訂戶登記. 如要讀取全文,請 按此訂閱或續訂 明報電子報服務。 現有訂戶請 按此登入 。 明報跨年大激賞 限時優惠. 訂閱低至74折及. 豐富禮券回贈. 立即訂閱. 一個帳戶,即可穿梭三大平台——智能手機、平板電腦、桌上電腦,盡覽收費內容。 《明報電子報》功能: 今昔明報:
2022年8月30日 · 【明報專訊】香港電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就2019年7.21元朗襲擊事件製作專題報道時為車牌查冊,去年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她不服定罪,昨日向高等法院提上訴。 上訴方指出,運輸署在2011年提到,建議律師可為追債而申請查車牌(見表);律政司反駁,申請用途須與交通與運輸相關,遭法官李運騰質疑署方及律政司「自打嘴巴」。 法官聽畢後將於3個月內頒判辭。 蔡玉玲在庭外稱,其定罪成業界首例並造成負面影響。 明報電子報訂戶登記. 如要讀取全文,請 按此訂閱或續訂 明報電子報服務。 現有訂戶請 按此登入 。 一個帳戶,即可穿梭三大平台——智能手機、平板電腦、桌上電腦,盡覽收費內容。 《明報電子報》功能: 今昔明報: 每日報章內容及昔日報章新聞*
2023年5月3日 · 上訴人蔡玉玲一方陳辭指,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中有關「車輛使用」無列出車輛該如何使用,一般公眾會在不同情况下取得車輛登記冊的資料,因此法庭應更廣泛詮釋當中的含義。 上訴方續指,填寫申請資料時的提問指向特定答案,「新聞採訪」並非可供剔選的查冊目的,上訴人受限下的回應不構成「虛假」陳述。 上訴方認為只要申請人並非本着違法目的而作出陳述,便不會影響署長是否批出證明書,它自然並非「要項」。 另外,上訴方提到記者查冊由來已久,涉案節目製作認真、嚴謹,節目中亦列出獲得資料的方式,反映蔡不是「明知」方法違法。 代表律政司的答辯方則指,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新聞調查不屬於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相關的活動,認為只有法定機關如警方,以及交通意外中的傷者有權查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