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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虛偽陳述」是一種明知自己所述的證詞與事實不符,卻有意說謊或偏袒當事人的行為。 然而,如果僅僅是故意保持沉默,或聲稱自己忘記了,這種行為就不符合偽證罪的構成要件。 再者,這個虛偽陳述必須涉及「與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也就是說該證詞內容必須足以左右判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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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9月13日 · 雷皓明律師. 2023-09-13 更新. 偽證罪容易成立嗎偽證罪跟誣告罪通常是在原案件提告失敗後原被告會拿來反擊的條文依據偽證罪刑期乍看之下很重但法官在進行偽證罪判決前是要檢視有無符合偽證罪構成要件的此外談偽證罪和解前偽證罪告發時效也是重要環節快跟著律師一起來看偽證罪的相關資訊如果有疑問也歡迎使用文末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目錄. 一、何謂偽證罪? 偽證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二、偽證罪告發時效與追訴期. 三、偽證罪判決的灰色地帶. 四、偽證罪刑期多重? 只要觸法就判7年嗎? 一、何謂偽證罪? 偽證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3. 2024年1月31日 · 刑法第168條中對於偽證罪的規範為確保司法公正並避免法院做出錯誤判斷對在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 證人、鑑定人、通譯 就案情重要事項作出虛偽陳述者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之罰。 (2) 偽證罪如何構成? 有哪些構成要件? 偽證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行為人的身分必須是證人、鑑定人或通譯: 這三者在司法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其言詞或專業判斷可能影響判決結果。 故若有虛偽陳述,可能觸犯偽證罪。 不過,被告本人因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即使說謊也不構成偽證罪。

  4. www.lanriverlaw.com › post › 關於偽證罪的三件事︎關於偽證罪的三件事

    2022年5月20日 · 關於偽證罪規定於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而從上面的規定來看要成立偽證罪有一個很重要的要素就是在陳述前後曾經具結。 而所謂的「具結」,就是偵查或審判機關會請證人在結文上簽名,以擔保陳述的真實性,於結文內通常會記載「今為 年度 字第 號 案件作證,當據實陳述,絕無匿、飾、增、刪,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謹此具結」等字句。 順帶一提的是,被告本身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 (被告沒有義務要證明自己有罪),所以不會請被告「具結」,因此被告講謊話並不會有偽證罪的問題。

    • 一審無罪是怎麼判的?
    • 二審如何形成心證?
    • 證人說錯話會成立偽證罪嗎?
    • 延伸閱讀

    法院在刑事案件判決的過程,會透過物證及人證所帶來的直接或間接證據而產生心證,並以此為基準進行最後的決斷。不過相較於物證是鐵錚錚的事實,人證就很可能會因為時間流逝導致記憶出現錯誤的情形發生,所以單有證詞等供述證據可能還不足以讓法官形成正確的心證,需要有其他相關的補強證據相輔相成,才能確定證據力的強度。 但這起誘拐賣淫案的主要證據卻偏偏幾乎都是以被害人的人證所構成,只能從犯案的時間、被告駕駛的車輛款式、被害人與被告間互相稱呼的代號等等來進行確認。而第一審法院認為,被害人甲、乙、丙三名女性的證詞(見面的時間地點、被告使用的車輛等)前後皆有所出入,而且此案雖然證人指稱被告是以臉書及LINE與她們進行聯繫,但卻沒有相關的通訊資料能夠作證。所以在補強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判處被告無罪。

    不過台南高分院則是經由其他從事買淫的證人丁、戊、己及飯店櫃檯人員等的證詞中,認為足以證明被害人甲、乙、丙所言屬實,例如對被告使用相同的代號稱呼、飯店人員所指稱被告駕駛的車輛也與被害人所指皆有符合之處。更重要的是,其他由被告媒介性交易的證人(另案審理)證詞提到,不論是網路上所使用的暱稱、搭乘由被告駕駛的車輛及送往的地點等情形,都與被害人所言的犯罪模式相符。 台南高分院於判決書提到,被告誤認車種、車輛顏色等情況只是因為記憶上一時的錯誤,並非屬重大瑕疵。而前審提到性交易之時間、對象等資訊,被害者也僅是進行概括性的陳述,也不能稱指證有所瑕疵。因此法院認為這些證據即足以形成心證,改判被告有罪!

    由於證人在法庭上具有「具結義務」擔保自己所言為真,很多人也很好奇,如果證人在法庭作證時提供的是錯誤資訊,那會不會因此而成立「偽證罪」呢? 不過其實必須就「明知不實」的事項故意進行虛偽陳述時,才會成立偽證罪的要件,如果只是記錯或因緊張一時說錯,由於並非出於作偽證的故意所以不會成立要件。而且細看法條會發現,還必須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才會構成偽證罪,所以就一些不重要、不相干的地方說謊也不會怎樣。不過究竟什麼屬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就必須法院由個案認定了,所以大家若以後有機會到法庭作證時也千萬別以身試法。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 法操FOLLAW
  5. 香港繁體. 工具. 宣誓下作假證供 (英語: Perjury ,又稱 發假誓 [1] 、 偽證罪 [2] 、 作偽證 ),指在正式宣誓後 說謊 或作出 被證明為不實的陳述 。 它一種 刑事罪行 ,因為 證人 宣誓 過會說真話,而為了確保 法庭 的 公信力 ,證人的證供必須可信。 宣誓下作假證供會剝奪法庭公平審判的能力,造成 誤判 ,所以嚴重的罪行。 就事實提出分析論述並不構成此,因人受推理能力所限,經常有不精確的結論,這並非故意的。 人可以十分誠實,但抱着錯誤的觀念,他們的記憶力也可能含糊。 和其他 普通法 罪行一樣,罪犯除了要有犯法的 意圖 ( mens rea )外,還必須有 犯罪行為 ( actus reus )。 英美法系 [ 編輯]

  6. www.lanriverlaw.com › post › 說謊就一定是偽證嗎︎ 說謊就一定是偽證嗎?

    2023年9月7日 · 刑法上的偽證是指行為人在法庭上說謊話捏造假的陳述導致檢察官或法官做出錯誤的判決進而影響案情的最終結果為了確保國家司法權可以正確行使避免法院在證詞過度偏頗或被欺瞞的情況下做出錯誤的不公平的判斷影響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及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刑法便設有偽證罪之處罰。 / 怎樣會構成偽證罪」? 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足見本條法定刑相當高,民眾不可不慎。 而析就本條要件,說明如下: 一、主觀要件: 限於「故意」者,即行為人認識到所為陳述與事實不符,仍決意虛偽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