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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政府開闢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 步驟一:計算「課稅遺產總額」
    • 步驟二:計算「課稅遺產淨額」
    • 步驟三:計算「應納遺產稅金額」
    • 核定結果

    ● 基本計算方式

    不計入課稅遺產總額的財產: 1.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 (1) 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 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 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2.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3.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4.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9萬元以下部分。 5.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50萬元以下部分。 6.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7.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8.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9. 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10.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或特定親屬的財產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依法徵稅。 這裡有個重要觀念須特別說明,有些人會有錯誤的觀念,以為在被繼承人重病時,趕快把存款都從銀行領出來,就可以不被課遺產稅,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所以其實國稅局會去比對被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推估其銀行存款金額,若是遺產稅申報的銀行存款被發現有大筆提領狀況的話,國稅局會請繼承人說明資金流向、用途,如果繼承人無法說明或舉證,則國稅局是會將該等款項列入遺產範圍中,進而予以課徵遺產稅。

    ● 扣除額

    1.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 2.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有未成年者,可以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本可以扣除之數額為限。 3.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23萬元。 4. 前三項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18萬元。 5.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7. 被繼承人死...

    ● 免稅額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333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 計算完「遺產總額」後,接著要減去《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之免稅額新台幣1,333萬元。此處請留意,財政部依據消費者物價指數,將免稅額從原本的1,200萬元調整至1,333萬元,換言之,只要繼承發生日(被繼承人死亡日)在民國111年1月1日以後,均可適用1,333萬元之免稅額。

    ●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金額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必須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否則稽徵機關會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視「課稅遺產淨額」多寡,適用不同稅率。 法規規定的稅率與金額:算出「遺產總額-扣除額-免稅額」後,再依照不同金額,對照下列級距,乘以不同稅率,接著再減去累進差額: 「扣抵稅額」是指在國外已繳納遺產稅,或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之財產,應將已繳納之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應繳遺產稅

    國稅局會核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送達核定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核准延期2個月。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應納稅額,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現金繳納或申請實物抵繳,也可以申請分期繳納‡。繳清稅款後,繼承人可持身分證、印章及繳款書正本至原申報單位申請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繳清後即可申請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免繳遺產稅

    國稅局會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人再查明有無欠稅(地價稅、房屋稅),有欠稅的話要先繳清,繳清後即可申請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遺產稅率目前已經改為三級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10%,而最高稅率為20%,也就是累積財富越多,所需適用的稅率就會越高,如果面對國家要對自己累積一輩子的財富進行課稅,但自己卻又沒有事先妥善規劃,那麼將來所產生的遺產稅金額可能會相當可觀。 因此,對於個人資產傳承的規劃,會比以前單一稅率10%的年代,更加重要!

  3. 2024年5月8日 ·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4. ()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 (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三)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之案件,繼承人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只要備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即可就近至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三、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四、如何計算應納遺產稅?

  5. 2023年4月19日 · 屬人主義是指對於遺產只要是屬於被繼承人所有不論是在境內或境外一律要納入課徵遺產稅的範圍;「屬地主義」,則是指僅對境內的遺產進行課稅位於境外的遺產則不納入課徵遺產稅的範圍見圖表7-1)。...

  6. 遺產稅 ,英文:Estate Tax,是 指當某個人死亡以後由另一個人擁有佔有或享有死者的財產而必須繳納的稅務而遺產稅稅率會依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在國際稅法當中遺產稅不完全等於繼承稅遺產稅會向死者的代表人徵收而繼承稅則是向遺產的受益人徵收遺產稅 是指 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留下的財產時所需繳納的國家稅務。 我們可以將這句話分為幾個遺產稅需要知道的重點部分: 納稅義務人. 遺產的財產種類. 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主要可以分為有指定或無指定兩種大類。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