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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逆權管有」 (adverse possession) 的概念,與起訴時限息息相關。 原理是,如果業主沒有在時限內起訴要求收回物業,趕走佔用人,佔用人就可以代替業主,合法獲得管有該地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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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檔案. 逆權管有是時效法律的一部分。 根據《時效條例》 (第347章),如私人土地被他人佔用,土地業權人提出訴訟收回土地時,有關訴訟必須於訴訟權產生之日起12年內提出。 一般而言,當土地擁有人已中止使用土地,而佔用土地的人士已取得對該土地的管有,訴訟權便產生。 另一方面,管有他人土地達12年或以上的人士,可申索逆權管有該土地,如獲法庭頒令,將取得土地的管有權。 有關人士可向土地註冊處要求於土地登記冊註冊有關法庭命令。 當管有他人土地的人士向法庭申請頒令確立其逆權管有權,或當這些人士面對業權人向法庭申請頒令遷離而引用逆權管有作為抗辯時,舉證責任在於管有他人土地人士的一方。 土地業權人有責任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
逆權管有 (英語: adverse possession )是 普通法 的法律概念,指 房地產 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佔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訴訟時限即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敵意管有 [ 編輯] 逆權管有需要合乎「敵意管有」( hostile possession )之要素。 管有者不單只需要持續並實質管有有關土地,而且還需要顯示其敵意管有之意圖,例如設下門鎖,圍欄,門牌,人為耕作等。 如果土地管有者相信原業主容許其合法進入該地(例如租用),其管有意圖便不成立。 不完全合乎「敵意管有」之條件,例如聲稱有意繳租但長年無法繳租的情況,就不能以逆權管有為由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業主。 [1] 善意與惡意 [ 編輯]
逆权管有是时效法律的一部分。 根据《时效条例》 (第347章),如私人土地被他人占用,土地业权人提出诉讼收回土地时,有关诉讼必须于诉讼权产生之日起12年内提出。 一般而言,当土地拥有人已中止使用土地,而占用土地的人士已取得对该土地的管有,诉讼权便产生。 另一方面,管有他人土地达12年或以上的人士,可申索逆权管有该土地,如获法庭颁令,将取得土地的管有权。 有关人士可向土地注册处要求于土地登记册注册有关法庭命令。 当管有他人土地的人士向法庭申请颁令确立其逆权管有权,或当这些人士面对业权人向法庭申请颁令迁离而引用逆权管有作为抗辩时,举证责任在于管有他人土地人士的一方。 土地业权人有责任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2021年9月1日 · (一)逆權管有是時效法律的一部分,時效法律為不同類型的民事訴訟設立時限,原意是促使被侵權的人士盡早啟動訴訟程序,讓有關糾紛及早解決,為社會和經濟活動提供確定性。 關於逆權管有的法定機制與《基本法》下保護私有財產條文(即第6條及第105條)的關係,本地法庭曾就此作考慮(見註)。 法庭認為,香港目前沿用契約註冊制度,業權以管有為基礎,而並非以註冊為基礎,契據文件的註冊只作紀錄而非保證業權。 法庭亦指出,逆權管有機制多年來在處理土地業權問題時發揮實際作用,同時鼓勵業權人維護其土地權利和善用其土地,因此符合公眾利益,沒有抵觸《基本法》保障的私有財產權。 佔用他人土地是否涉及刑事責任,必須考慮個案的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逆權管有的主要條文見於《時效條例》(第347 章)。收回土地財產的訴訟,不得在訴訟權產生的日期 起計滿十二年後提出(政府土地的時效期為六十年)。當業主已被剝奪對土地的管有權而逆權管有人又已取 得對土地的管有,時效期便開始計算。
2013年1月1日 · 逆權管有(adverse possession)受《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及相關案例規管。 根據《時效條例》第7條,在擅自佔地者(squatter)逆權管有有關土地日期起計滿12年後[1],任何人不得提出收回該土地的訴訟。 要確立逆權管有土地,擅自佔地者必須證明:(a) 他事實上獨自管有該土地;(b) 他有管有該土地的意圖;及 (c) 他管有該土地的行為與該土地業主的業權相逆。 [2] 逆權管有例子. 近期在Chan Yuk Por v Chan Kam Muk DCCJ 3826/2007一案中,法院需要就一宗十分典型的逆權管有案件作出裁決。 背景. 原告人的案情指,早於1958年,其父母已在被告人位於南丫島的土地上,未經被告人同意建造了一間木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