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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僱傭條例》,現時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最高款額為390,000元取消強積金「對沖」後,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上限將維持不變。

  2. 在取消「對沖」安排生效日期(即轉制日)起,僱主不可使用其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的遣散費長服金。 僱主的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以及按僱員服務年數支付的酬金,可繼續用於「對沖」遣散費/長服金。

  3. 僱主可繼續用其強積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因此僱主不應為了趕及在取消強積對沖」安排前使用其強積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而在轉制日前解僱僱員(特別是服務年資較

  4. 強積金對沖」機制可以用僱主的強積金供款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即僱主供款的5%(或最多每個月HK$1,500)所累積下的本金,加上所賺蝕的金額,又稱「累算權益」。 若僱主額外為僱員以「自願供款」方式供款,這筆僱主自願供款累算權益亦會計算入可對沖金額。 僱員自己每個月作出的5%強制性供款或自願性供款,均不適用於強積金對沖機制。 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分別及獲取資格.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定義計算方法,於香港法例《僱傭條例》列明,前者支付給受僱不少於兩年的被解僱、裁員員工,後者支付給服務五年以上的被解僱、裁員、因健康理由不能繼續現職及身故的員工。 同時,法例亦定明,僱員在同一時期內,只可以收到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其中一項。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

  5. 立法會於2022年6月通過法例,落實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強積)制度下以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安排。政府已宣布將於2025年5月1日實施取消「對沖」安排。

  6. 2023年12月14日 · 長期服務金適用於在連續性合約下工作至少 5 年,並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的僱員: 被僱主解僱(但非因裁員或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固定期限合約到期後未獲續約. 在職期間去世. 因健康原因辭職. 65 歲以上辭職. 計算方法. 月薪僱員:(最後一個月工資 x 2/3)*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件薪僱員:(最後 30 天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 18 天工資^)*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以 HK$22,500 的 2/3(即 HK$15,000)為上限,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上限為 HK$390,000。 ^僱員亦可選擇以轉制日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強積金對沖取消後,如何計算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7.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可能有權獲僱主發放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有關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支付條件及計算方法,可以瀏覽勞工處網頁,查閱更多資料。

  8. 《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旨在取消上述的「對沖」安排,以改善僱員的退休保障。條例草案於2022年6月獲立法會通過,政府已宣布將於2025年5月1日實施取消「對沖」安排。取消強積對沖」安排專題網站 (www.op.labour)

  9. 我現在宣布,我已作出決定,取消強積對沖」安排,會在2025年5月1日生效。 配合取消「對沖」,政府會構建及推行「政府資助計劃」,向僱主提供為期25年、總額超過330億元的資助,分擔僱主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支出,協助企業適應政策轉變。

  10. 僱主強積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 對沖 如果僱員在轉制日或之後入職 僱主的強積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不可「對沖」遣散費/ 服 其他安排維持不變 – 1. 僱主的強積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和歸因於僱員服務年數的 酬金,可繼續「對沖」遣散費/ 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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