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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經對方同意或意願、 同性 或 異性 之間的身體接觸,含 性意識

      • 非禮 (英語: Groping )是指未經對方同意或意願、 同性 或 異性 之間的身體接觸,含 性意識 。 所接觸的部位可能但不限於是敏感部位,接觸 手 、 腳 或其他部位同樣有可能視為非禮行為。
      zh.wikipedia.org/zh-hk/非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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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 猥褻侵犯罪非禮罪)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香港法例 第200章 ) 第122條 ,猥褻侵犯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可判處10年監禁。 猥褻侵犯是帶有猥褻行為的侵犯。 有些行為本質上是明顯猥褻的,例如未經他人同意下觸摸其生殖器官。 不過,有些行為未必能被清晰界定為猥褻,例如觸摸他人的臀部或親吻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有需要將被告人與受害者之間的關係、案件背景以及導致涉嫌猥褻行為的情況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 控方必須證明: (1) 被告人有意圖侵犯受害人; (2) 該侵犯行為或與該侵犯行為相關的情況會否被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視為猥褻; (3) 被告人有意圖作出 (2)所描述的侵犯行為。

  3. 2023年9月9日 · 非禮的正式罪名是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根據《刑事罪行條例》 第122條 ,最高可處 10 年監禁。 「猥褻侵犯」罪的控罪元素如下: 被告蓄意「侵犯」受害人. 一般心智正常的人會認為有關行為屬「猥褻」 被告有「猥褻意圖」 任何性別的人,同性及異性之間、妻子與丈夫之間,都有可能構成此罪。 何謂「侵犯」? 「侵犯」的定義,可細分為兩類: 作出未經對方同意,及沒有合法辯解的蓄意接觸(例如觸摸對方) 作出蓄意行為,使對方憂慮會受到即時及非法的武力侵犯(例如向對方展露私處,並逐漸逼近) 因此,即使侵犯者沒有實際接觸受害人,仍可干犯猥褻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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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謂「絕對法律責任」
    • 非禮罪是否「絕對法律責任」罪行
    • 兒童法律上不能同意性行為
    • 未成年情侶同意性行為也違法
    • 會否成案例看後續發展

    要明白本案爭議點,先要明白法律上所指具「絕對法律責任」(absolute liability)罪行的原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未經審訊證明是有罪前,都會推定為無罪,而控方則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標準,即是要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mens rea)及「犯罪行為」(actus reus)。而「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毋須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只要證明有「犯罪行為」便可入罪。 終審法院曾有案例指明「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罪」為「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但未有就「非禮罪」作相關裁決。香港法例就非禮罪的條文如下: 《刑事罪行條例》200章第122條 猥褻侵犯罪條文: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2) 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

    本案23歲的被告蔡偉麟在原審時,雖曾承認他曾與女童共浴和口交,但原審裁判官認為非禮罪不是一條具「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同時亦接納辯方提出的英國案例,認為被告真誠相信女童已過17歲,能成為他的辯解理由,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惟律政司在提出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陳廣池認為非禮罪應為「絕對法律責任」,因被告已承認與未滿16歲的女童有性行為,即已有「犯罪行為」,即使他聲稱被女童誤導年齡,也不能以此作辯解,故認為被告應被裁定非禮罪成。

    陳官重申,《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猥褻侵犯罪(俗稱非禮罪)中列明,立法當局規定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的。換言之,即使一個16歲以下的人「同意」讓你作出非禮行為,法律上都不會承認該人的「同意」。 陳官在判辭提到,這些性罪行的相關條例,其立法原意是要以保護女性,尤其是未成年女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為主,即使條例之後曾被修改,但仍沒有把16歲以下女童的同意的情況提供免責辯護。

    過往亦曾有案件,有青年與未成年女友在殘廁親熱,卻被人有三急警員衝入廁所撞破,並揭發女方未滿16歲。即使女方「同意」讓男方撫摸身體,青年最後亦承認非禮,被判社會服務令。 而非禮罪一經罪成,最高判罰可被判高達10年的監禁刑期。

    然而陳官的判辭只屬原訟庭的判例,並不如上訴庭或終審法院般,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故這個案例對下級法院的審訊,只具參考作用。陳官在判辭中已預期,本案可能會有後續發展。非禮罪會否也成「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仍要看會否有更高法院就相關法律問題定下具約束力的裁決。 案件編號﹕HCMA620/2016、KCCC388/2015

  6. 2017年11月11日 · 非禮是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的猥褻侵犯罪」,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判監十年猥褻侵犯是指故意對他人做出強制猥褻的行為法例上沒有猥褻侵犯的明確定義較為明顯的猥褻行為是未經同意下觸摸他人的性器官

  7. 非禮 (英語: Groping )是指未經對方同意或意願、 同性 或 異性 之間的身體接觸,含 性意識 。 所接觸的部位可能但不限於是敏感部位,接觸 手 、 腳 或其他部位同樣有可能視為非禮行為。 詞源. 非禮 原本是指所有不合 禮法 的行為。 《 論語 ·顏淵》, 孔子 曰:「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 法律. 在 法律 上,非禮正式名稱為 猥褻 侵犯,屬 刑事 罪行。 在 香港 ,非禮罪成可囚十年。 英國案例 Regina v. Court [1988] 2 WLR 1071 列明,非禮需符合三點: 被告 刻意對受害人作身體接觸. 客觀猥褻:該行為對一般人來說,屬猥褻. 主觀猥褻:被告刻意作出如此猥褻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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