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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款規定涉及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具體產生辦法包括有關界別分組的法定機構諮詢組織相關團體和合資格團體選民的界定候選人提名辦法投票辦法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選舉法規定選舉委員會設召集人制度負責必要時召集選舉委員會會議辦理有關事宜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擔任總召集人在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188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且上述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須不少於15名。 每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行政長官候任人須獲得超過750票。 具體選舉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選舉法規定。

  3. 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1年3月11日公布的決定》: 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不少於188名委員聯合提名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15人. 選舉委員會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行政長官候任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即超過750名選委支持.

  4. 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需要立法會全體議員行政長官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方面就有關議題達成共識方可成功落實特區政府絕對明白市民對普選的訴求惟上屆政府用了20個月的時間仍遺憾地未能落實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貿然展開政改相關的討論會激發社會矛盾甚至可能引發部分人士作出激烈行為影響香港的經濟社會發展。 特區政府不能貿然行事,必需審時度勢,凝聚共識,盡最大努力營造有利推動政改的社會氛圍。 就立法會產生辦法方面,《決定》亦規定「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5.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

  6. 行政長官須由選舉委員會委員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候選人須獲得超過750票才能當選。 [2022 年1 月新增] 1.4 按照基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行政長官職位如在任期屆滿以外的情況下出現空缺,在剩餘任期內填補該空缺的新行政長官,其任期算作一屆任期,若其任滿後再次當選,只可連任一次。 [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1A)、(2)及 (2A) 條] [2007 年1月 新增] 1.5 行政長官的任期由就任日期起計。 該日期為中央人民政府在任命文書中為此目的而指明的日期,並藉憲報的公告公布 [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 3 條]。 首屆行政長官的任期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計。 [2007 年1 月新增]

  7. 候選人參選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提名要求: 須獲得所在界別不少於10名、不多於20名選民提名. 須獲得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不少於2名、不多於4名委員提名.

  8. 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選舉委員會委員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 300人 第二界別:專業界 300人 第三界別: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 300人 第四界別: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 300人 第五界別: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 300人 選舉委員會委員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三、選舉委員會各個界別的劃分及名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