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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根據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定義,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是指為恐怖主義行為、恐怖分子及恐怖分子組織籌集資金。. 關於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請特別注意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 (下稱「《聯合國反恐條例》」)的條文 ...

  2.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就下列事宜訂定條文:偵查有組織罪行及某些犯罪者的犯罪得益的權力;禁制和沒收犯罪得益;訂定關於處理犯罪得益或關乎犯罪得益的財產的罪行;以及述明附帶及相關事宜。 該條例規定,所有人及實體如知悉或懷疑任何交易牽涉犯罪得益,便須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聯合國 (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下稱《聯合國反恐條例》) (第575章) 《聯合國反恐條例》訂定條文,以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373號決議中關於防止恐怖主義行為的措施的決定。 就此,《聯合國反恐條例》把聯合國《制止恐怖主義爆炸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以及聯合國《制止危及大陸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為議定書》付諸實施。

  3. There is no contradiction between rule-based R.7 and R.1 which requires assessment and mitigation of PF risks. 規則為本的建議七,以及要求評估和緩減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資金籌集風險的建議一之間不存在矛盾。. Risk-based measures by the private sector seek to reinforce and complement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

  4. Companies Registry 公司註冊處

  5. 概覽. 為保障香港的金融體系及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香港施行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國際標準,以阻止和偵查不法資金的進出。 香港積極參與打擊該等活動的國際組織,包括自1991年起成為 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的成員,以及自1997年起成為 亞洲/太平洋反清洗黑錢組織 的創始成員。 香港設立了一個高層次的「打擊清洗黑錢及反恐融資中央統籌委員會」 (下稱「中央統籌委員會」) ,負責督導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政策制訂工作和相關制度的實施情況。 中央統籌委員會的主席由財政司司長擔任,成員包括政府相關決策局和部門、金融監管機構及執法機構的代表,共同合作推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各項工作。

  6. 新條例引入關於提出及通過書面決議的新規定。 公司的董事或成員可提出採用書面決議形式的決議(第549條)。 如有成員提出書面決議,而有關公司收到佔總表決權不少於百分之五,或有關公司的章程細則為此目的而指明的較低百分比的成員提出要求傳閱該決議,則該公司須向全體有權表決的成員傳閱該決議(第552條)。 在新條例下,就成員在周年大會上提出的決議而言,如傳閱該決議所須的最低人數規定的要求於周年大會舉行前的6個星期之前,或該會議的通知發出之前送抵公司;以及就成員作出有關周年大會事務的陳述書而言,如公司及時收到傳閱該陳述書所須的最低人數規定的要求,而在發出會議的通知時可同時送交該陳述書,公司就須承擔傳閱該決議及該陳述書的費用(第582、615及 616條)。

  7. www.cr.gov.hk › tc › publicationswww.cr.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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