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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ww.eaa.org.hk › zh-hk › LicensingDownload forms - EAA

    新申請. 表格8 (NS) - 獨資經營. 表格8 (NP) - 合夥經營. 表格8 (NB) - 有限公司 (申請人必須已有持地產代理 (公司) 牌照) 續期申請. 表格14 (RS) - 獨資經營. (如說明書有效期已屆滿, 請填寫 表格8 (NS)) . 表格14 (RP) - 合夥經營. (如說明書有效期已屆滿, 請填寫 表格8 (NP)) . 表格14 (RC) - 有限公司. (如說明書有效期已屆滿, 請填寫 表格8 (NB)) . 其他表格. 申請核證登記冊副本或摘錄 (有關登記冊的更多資料可按 此 獲得) 申請修改牌照/ 營業詳情說明書的詳情. 表格10 - 申請補發牌照/ 營業詳情說明書. 申請補發地產代理證 (有關地產代理證的更多資料可按 此 獲得)

    • 網上牌照申請

      步驟1: 註冊「電子服務」賬戶. 請先在監管局網站註冊「電子 ...

    • Personal Data Collection Statement

      監管局可能會從其他途徑核實有關資料。 有關資料亦會用於執 ...

    • 登入

      地產代理監管局 實務證書課程 網上學習活動 網上個案研習 ...

    • 私隱政策聲明

      牌照有效期屆滿及續期 如何填寫牌照申請表格 申請表格 牌照 ...

    • 電子服務

      遵守有關《地產代理條例》第40條的一些訂明規定; 報讀監管 ...

    • Download Forms

      EAA’s Certificate Programme in Pract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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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政府就物業市場的最新措施. 持續專業進修計劃 (強制 ...

  2. 地產代理( 個人)牌照續期補充表格. 第一部分刑事定罪紀錄. 重要提示. (1) 地產代理監管局 ( 監管局) 會考慮所有有關因素,以決定你是否持牌的適當人選。 監管局就曾被定罪的牌照申請人是否適當人選的有關政策詳列於 www.eaa.org.hk/licensing/criminalpolicyc.htm。 你須被視為持牌的適當人選,才會獲批給牌照或你的牌照獲續期。 (2) 如你不明白本表格及訂明表格 ( 表格11) 上的問題,你應向監管局查詢及/ 或諮詢你的法律顧問,因在申請牌照的過程中提供任何虛假的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均屬違法。 請注意,如你選擇不回答有關問題,你的牌照申請可能會被延誤及/ 或拒絕。

  3. 牌照申請表格可於此網頁下載或於監管局辦事處 (地址: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26樓2601室) 索取。 由於監管局會不時更新牌照申請表格的內容故申請人須以最新的版本提出牌照申請否則監管局可能需額外時間處理有關申請如申請人向監管局提供了電郵地址監管局則可透過電郵通知申請人其牌照申請的進度。 申請人可於下列情況收到電郵通知: 在監管局收到牌照申請後; 在牌照申請獲批准後; 在寄出牌照予申請人後或牌照可於監管局辦事處領取時 (視乎申請人於牌照申請表註明以何種方式領取牌照)。 服務承諾. 監管局就處理牌照申請的服務承諾如下: 有關監管局的服務承諾請見此。 被附加條件於牌照上的持牌人應盡早提交續牌申請因此類申請審理需時。

  4. www.eaa.org.hk › zh-hk › LicensingLicence register - EAA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 第13 條 ,監管局須為施行該條例備存登記冊。 登記冊載有以下資料: 持牌人的姓名或名稱; 牌照號碼; 牌照有效期; ( 如牌照遭 暫時吊銷) 暫時吊銷的期間; (如牌照遭 撤銷) 撤銷的日期; (如牌照仍生效) 持牌人的登記地址; 及. 《條例》訂明的其他資料。 根據《條例》 第14條 ,每名持牌人須在香港有一個可供送交所有通訊及所印通知的地址作為登記地址。 而每名新申請或續領牌照的申請人須在有關申請表格內提供此地址。 凡任何地址終止作持牌人的登記地址,則持牌人須在該項終止起計14天內,將另一個可供送交所有通訊及所有通知的登記地址以 書面 通知監管局。 《條例》所規定發出的通知,如以郵遞方式寄到此登記地址,即屬妥為發出。

  5. www.eprc.com.hk › eaa › indexEAA表格 - EPRC

    EAA表格. 更多... 為 增 強 消 費 者 的 信 心 , 表 格 1 - 6 第 一 頁 頁 首 均 須 印 上 「 本 表 格地 產 代 理 監 管 按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訂 明 」 字 樣 , 並 採 用 統 一 格 式 , 玆 列 印 製 規 格 如 下 : -. 表 格 8 - 12 乃 為 方 便 從 業 員 按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第 40 條 就 有 關 事 項 通 知 監 管 而 設 , 上 述 印 製 規 格 並 不 適 用 。 表 格 1 - 6 顏 色. 表 格 2. 表 格 3. 表 格 4. 表 格 5. 表 格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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