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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一部 基本法律 。 该法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的取得、丧失和恢复作出了法律规管。 《国籍法》由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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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3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以下简称国籍法 》)是一部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 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的 法律 [1] 。 该法由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令第8号公布,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 根据自1982年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 《国籍法》采取父母双系 血统主义 为主并辅之以 出生地主义 的混合方式 [2] 。

  2. 2023年2月2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一部 基本法律 。 该法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的取得、丧失和恢复作出了法律规管。 《国籍法》由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 根据《国籍法》取得 国籍 的人,即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英国 [ 编辑] 主条目: 英国国籍法. 英国公民 ( British Citizen ) 这身份一般是通过和 联合王国 、 海峡群岛 和 曼岛 (即所谓“ United Kingdom and Islands ”)的连系而取得。 在《1971年入境法案》下通过和 不列颠岛屿 的连系取得居留权的 英国及殖民地公民 ,在1983年1月1日以后大都成为了英国公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〇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来源: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2007年12月07日 16:11.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 中华民国国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于1912年(民国元年)11月19日公布了新的《国籍法》;随后北洋政府在1914年(民国3年)12月30日对该法有部分修正;国民政府在1929年(民国18年)1月29日又制定了新的《国籍法》。该二部《国籍法》相当程度参考了《大清国籍条例》,其中第一章对固有国籍之规定为: 中华民国政府于2000年(民国89年)1月14日对《国籍法》做出大幅度修正。除了将定义中华民国国籍之用词由模糊的“中国人”修正为“中华民国国民”;并依据性别平等原则,国籍之传承由父系之“属父主义”改为父母均适用之“属人主义”或“双系血统主义”。 中华民国现行的《国籍法》以“属人主义(血缘主义)为主”,“属地主义(出生地主义)为辅”。“除了高阶公务人员及公职人员以外,国人允许拥有双重国籍”。即中华民国国民加入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其中对中国国籍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1980年代为了解决华侨问题,首次明文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在不备案的情况下难以查知。但是仍然可以出生时拥有中国和外国的双重国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等地之公民;另外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主张,中华民国国民同样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义为台湾地区居民。

  5. 2015年3月1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零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零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 199 6年5月 1 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 8条及附件3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9 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是一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的法律该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根据自198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国籍法采取父母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出生地主义的混合方式赋予国籍同时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