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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6月9日 · (一)過去五年,每年接獲多少宗有關公務員工作態度散漫的投訴(並按被投訴公務員所屬政府部門列出分項數字),以及有關的調查程序為何; (二)第(一)項所述投訴當中,查明屬實的投訴數目,以及有多少名公務員因而被處分(並按處分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三)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每年申訴專員公署及其他相關機構共接獲多少宗相若類別的投訴(並按機構列出分項數字);該等投訴當中,查明屬實的投訴數目,以及有多少名公務員因而被處分(並按處分類別列出分項數字);及. (四)有否評估,部分公務員工作態度散漫是否與其職位十分穩固(即所謂「鐵飯碗」)有關;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是,政府會如何作出改善;如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公務員隊伍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骨幹。 「盡忠職守、專業勤奮」是公務員須恪守的一項重要信念。

  2. 2021年10月27日 · 問題: 政府回覆本人於上月十五日提出的質詢時指出,公務員每年均須接受工作表現評核(評核),而在評核期內工作表現欠佳者,可被暫停或延期發放增薪。 然而,有評論及研究報告指出,公務員的評核過於慷慨及增薪制度過於寬鬆,未能達致提升公務員表現的目標。 例如,絕大多數人員在六個表現評級中獲得最佳的三個評級、部分人員多年來在評核報告中所獲評語一成不變,以及暫停或延期發放增薪的個案極少。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在評核中所獲表現評級為(i)優、(ii)良、(iii)常、(iv)可、(v)差、(iv)劣的公務員人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3. 2023年8月4日 · 重點內容如下: ‧簡化機制,使機制下的程序更明確及清晰,讓部門、職系首長、管理人員及全體公務員,清楚了解政府處理工作表現持續欠佳人員的程序,並在維持公正的原則、恰當的程序和保障有關人員的合理權利下,增加機制的效率; ‧刪減多次及非必要的提交申述書程序。 儘管公務員在上司完成其考績報告後會獲上司面見,並可就其工作表現、上司的評核及其他有關的事宜表達意見,部門/職系在啓動處理工作表現持續欠佳人員的機制後,有關人員仍有多達四次機會提交申述書。

  4. 2023年12月13日 · 公務員也必須確保公職和私人利益之間不會出現實際、觀感上或潛在利益衝突,並在出現衝突時盡快向上司申報,以便上司決定如何妥善處理。 他們不得以公職身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不得直接或間接索取或收受或接受任何利益或餽贈。

  5. 2024年2月1日 · 香港時間13時00分. 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在今日(二月一日)的會議上,僱主委員及僱員委員繼之前的討論,就檢討《僱傭條例》下「連續性合約」的規定(俗稱「418」規定)坦誠表達意見;經詳盡及深入討論後達...

  6. 2022年6月2日 · 我現在會就一些重點建議作回應。 公務員的晉升. 不少議員都提出,公務員的晉升機制應該要反映人員的能力和表現,以「能者居之」、「用人唯才」的大原則,擢升有能力、有抱負的人。 正如我在開場發言中指出,公務員的晉升是依據客觀的準則,考慮有關人員的品格、才幹、經驗、潛能及晉升職位所需要的資格,透過公平的程序挑選並擢升最合適和最優秀的人員。 我亦要指出,公務員的晉升從來都不應該是「排凳仔」。 晉升從來都不是公務員長期服務的回報,有過人表現的公務員亦不需要必然「儲備」足夠的年資,方能獲得晉升。 有議員提到,應該容許問責官員參與有關晉升決定,以及建議開放晉升選拔委員會予社會或相關行業具聲譽人士參與。

  7. 2019年11月6日 · (一)投訴人可向醫院行政總監或人力資源主管提出上訴。 (二)如上訴人在醫院行政總監或人力資源主管作出裁決後仍感不滿並擬上訴,可向聯網總監、醫院管治委員會或醫管局行政總裁(視乎何者適用)提出上訴。 該職員在提出上訴時應表明是否有新的上訴理由。 (三)如職員在採取以上所有上訴途徑後仍感不滿,可向醫管局大會轄下的職員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在提出上訴時,職員應表明是否有新的上訴理由。 在二 一六年、二 一七年及二 一八年,公立醫院分別接獲213宗、213宗及205宗由職員作出的投訴,當中共有18宗個案按既定的職員投訴及上訴機制上訴至第二層(即聯網總監、醫院管治委員會或醫管局行政總裁),以及共有五宗個案上訴至第三層(即醫管局大會轄下的職員上訴委員會)。 這23宗個案均被裁定上訴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