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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火宅喻 】 (譬喻)法華七喻之一。 法華經譬喻品曰:「有大長者,其年衰邁,財富無量,多有田宅及諸僮僕。 其家廣大,唯有一門。 (中略)忽然火起,焚燒舍宅。 長者諸子若十二十,或至三十,在此宅中。 (中略)於火宅內樂著嬉戲,不覺不知,不驚不怖。 火來逼身,苦痛切己,心不厭患,無求出意。 (中略)爾時長者即作是念,此舍已為大火所燒,我及諸子若不時出,必為所燒。 今當設方便,命諸子等得免斯害。 父知諸子先心各有所好種種珍玩奇異之物,情必樂著,而告之言:汝等所可玩好,希有難得。 汝若不取,後必憂悔。 如此種種羊車鹿車牛車,今在門外,可以遊戲,汝等於此火宅宜速出來。 隨汝所欲,皆當與汝。 爾時諸子聞父所說珍玩之物,適其願故,心各勇銳,互相推排,競共馳走,爭出火宅。

  2. 爾時長者維摩詰自念。寢疾於床。世尊大慈寧不垂愍。佛知其意。即告舍利弗。汝行詣維摩詰問疾。舍利弗白佛言。世尊。我不堪任詣彼問疾。所以者何。憶念我昔曾於林中宴坐樹下。時維摩詰來謂我言。唯舍利弗。不必是坐為宴坐也。夫宴坐者。

  3. 黃耆:氣味甘微溫,無毒。. 主癰疽,久敗瘡,排膿止痛。. 大風,癩疾。. 五痔,鼠廔。. 補虛,小兒百病。. 生用鹽水炒、酒炒、醋炒。. 蜜炙白水炒。. 陳修園曰:黃耆:氣微溫,稟少陽之氣,入膽與三焦。. 甘無毒,稟太陰之,入肺與脾。.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經濟安全
    • 第三章 服務措施
    • 第四章 福利機構
    • 第五章 保護措施
    • 第六章 罰則
    • 第七章 附則

    第一條 1.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1.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第三條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3.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4. 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5.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6.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7.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

    第十一條 1. 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 2. 前項年金保險之實施,依相關社會保險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1.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2. 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3. 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4.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十二條之...

    第十六條 1. 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並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並建構妥善照顧管理機制辦理之。 第十七條 1. 為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連續性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式服務: 2. 一、醫護服務。 3. 二、復健服務。 4. 三、身體照顧。 5. 四、家務服務。 6. 五、關懷訪視服務。 7. 六、電話問安服務。 8. 七、餐飲服務。 9. 八、緊急救援服務。 10. 九、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11. 十、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務。 第十八條 1. 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性,直轄市、縣...

    第三十四條 1. 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福利機構: 2. 一、長期照顧機構。 3. 二、安養機構。 4.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5. 前項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業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6. 第一項各類機構所需醫療或護理服務,應依醫療法、護理人員法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辦理。 7. 第一項各類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辦理,並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收取費用,協助其自給自足;其收費規定,應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第三十五條 1.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名稱,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標明其業務性質,並應冠以私立二字。 2. 公設民營機構名稱不冠以公立或私立。但應於名稱前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 第...

    第四十一條 1. 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老人對其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2. 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之。 3. 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前項之保護及安置費用予以減輕或免除: 5....

    第四十五條 1. 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許可,或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期限辦理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 2. 於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服務對象,違者另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3. 經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服務對象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4. 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受檢查者,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未提供必要之文件、資料或協助,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第五十三條 1.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許可立案之老人福利機構,其設立要件與本法及所授權法規規定不相符合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期限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本法規定處理。 2. 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安養機構轉型為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社區式服務設施。 第五十四條 1.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五條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4. 昔在黃帝,生而神靈,弱而能言,幼而徇齊,長而敦敏,成而登天。. 乃問於天師曰:「余聞上古之人,春秋皆度百歲,而動作不衰;今時之人,年半百而動作皆衰者,時世異耶?. 人將失之耶?. 岐伯對曰:「上古之人,其知道者,法於陰陽,和於術數,食飲有 ...

  5. 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對老人福利機構為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

  6. 2024年3月12日 · 各 三錢) 羌活(去蘆頭) 白茯苓(去皮) 青黛(別研。三各二錢半) 獨活(去蘆頭) 麝香(別研。二 一錢同研結砂子) 上件為細末,煉蜜為丸,每一兩作二十丸,硃砂為衣。大人服二丸,小兒服一丸,一歲 以下 卷第二\諸風下 癲癇方一十五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