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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說明. 本法第14 條第1 項但書第6款「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依行政院107 年12 月10日公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 條第1 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1萬元。 同一年度(每年1 月1 日起至12月31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新臺幣10萬元。 」如機關自年初開始,每次向關係人採購金額均低於1萬元,惟一年度累計金額超過10 萬元,依第18條規定裁罰金額如何認定? 一、 本法第14 條第1 項但書第6款「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須同時符合「每筆新臺幣1萬元」及「同一年度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新臺幣10萬元」二要件,缺乏其一即不得以該款但書規定排除補助或交易之限制。

  2. 法務部廉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廉利字第107050116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1分鐘看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新法問答集」宣導文件,請查照並轉知 ...

  3. 附件:如文. 主旨:檢附「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及「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部109年1月2日「公職人員獎勵案件及獎勵金發放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之研商會議」決議 ...

  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對象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營利事業,指所得稅法第 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營利 事業。 •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

  5. 說明: 一、依新修正本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本部已設計旨揭揭露表範本請各機關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本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如有修正範本即時上網公告。 附件下載.

  6. 民參與、國際接軌等九個層面政策方向。100年在法務部成立廉政署,並積 極落實推動「廉能政府」政策。104年5月20日制定公布之聯合國反貪腐公 約施行法,明定公約揭示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並自同年12月9日

  7.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 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關係之交易行為. 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機關 . 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原則禁止,但若符合以下例外規定,可以補助或交易. 一.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 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