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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你希望提出《建築物條例》第44條下的法定上訴,請注意以下各: 你應在建築事務監督的決定通知書送交你之日後不遲於21天內,把 上訴通知書 直接送達上訴審裁小組秘書,地址:香港九龍彌敦道345號永安九龍中心10樓1005-06室,傳真號碼:3579 4971 。

  2. 私人處所的僭建物 - 屋宇署 - b d ... 屋宇署

  3. 常見問題. 如拆卸工程涉及樓宇公用部分? 法定警告通知. 不屬 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屋宇署可發出法定警告通知,並把通知註冊於有關的物業業權記錄上。 樓宇業主須採取的行動. 樓宇業主可考慮參加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以保留下列類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豎設的小型僭建物: 晾衣架. 簷篷. 冷氣機支承構築物/金屬支架. 除非這些已獲檢核的小型工程項目日後變得危險,否則屋宇署不會採取執法行動予以清拆。 另參閱. 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 其他資源.

  4. www.bd.gov.hk › tc › safety-inspection執法 - 屋宇署 - b d

    執法. 最近修訂日期: 2024年8月6日. 分享. 屋宇署會向業主發出 法定命令 要求清拆下列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以及在土地註冊處業權註冊記錄登記有關命令:. 對生命財產明顯 構成 威脅或迫切危險 的僭建物. 新建的僭建物 (不包括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

  5. 搜尋結果顯示的相關命令的遵從狀況,可分為以下類別: 「未獲遵從」— 相關命令於資料更新日期前仍未獲遵從. 「已獲遵從」— 相關命令已獲遵從. 「已撤銷」— 相關命令已經撤銷. 「已被取代」— 相關命令已被另一命令取代. 如有需要,個別人士應考慮向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或個別單位業主或屋宇署(2626 1616)(由「1823」接聽)查詢。 大部份相關命令已登記在土地註冊處的相關業權註冊記錄。 經本署網站搜尋的結果可能與土地註冊處的記錄不完全相同。 如有疑問,請向本署查詢(2626 1616)(由「1823」接聽)。 若搜尋結果顯示處所沒有命令,並不代表該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 如有需要,使用者應諮詢建築專業人士的意見。 免責聲明. 於以下搜尋所得的資料僅供參考之用。

  6. 僭建物. 業主的責任. 最近修訂日期: 2024年8月6日. 分享. 僭建物除了影響樓宇安全,還會降低物業價值。. 因此,業主不應僭建。. 就現存的僭建物而言,業主為本身的利益着想,應主動安排清拆樓宇的僭建物。. 至於樓宇公用地方的僭建物,大廈所有業主或業主 ...

  7. 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強制驗樓的法定通知,可檢控,一經定罪:. 法律責任及刑罰. 業主/業主立案法團的罪行. 罰款/監禁. 不遵從 強制驗樓 的法定通知. 可處罰款 港幣$50,000及監禁1年;. 及可就經證明並獲法庭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