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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公屋住戶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即已向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已獲法律援助以進行離婚法律程序),與配偶繼續在同一單位內共同生活面對極大困難,而有迫切的需要以解決居住問題,社署可向房屋署推薦有條件租約」,考慮安排帶著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或家庭暴力受害者(即使沒有子女,或未能帶著未成年子女)入住出租公屋,直至離婚手續辦妥為止此項安排同樣適用於居於私人樓宇居屋和租置計劃屋邨人士。 11.

  2. 按目前的雙程證制度,中國公民倘若有親屬如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在香港定居,便符合申請雙程證資格,申請人的配偶子女亦合乎申請資格。 但由於「雙程證」的簽注只分一個月和三個月兩種,對於不少要照顧香港子女,正等候「單程證」審批的單親家長而言,三個月的簽注期實在太短,造成沉重的負擔。 「聯席」接觸不少單親家長,於三個月證件到期時,要帶同正在上學的孩子回內地申請證件,加上來回交通時間及費用,令有關家庭未能應付,而且子女被迫停止上學,隨父或母返回內地,獨留在港又擔心孩子乏人照顧及易生意外。 「小組委員會」於過去兩次會議中,亦有議員提出建議,要求當局採取措施,緩解持「雙程證」來港照顧家人的內地居民所面對的困難。

  3. 擬議的司法管轄權規定的依據,是提出許可申請當日,又或外地離婚判令廢止婚姻判令或合法分居生效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 慣常居於香港至少一年,或. 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7. 法院批給許可後,如覺得申請人或其任何家庭子女需要即時給予經濟協助,可發出經濟濟助臨時命令( 參考《1984 年法令》第14條) 。 (ii) 法院有責任考慮香港是否提出申請的恰當地點. 8. 法院須考慮由香港法院作出這項命令是否恰當。 在作出考慮時,法院必須顧及下列事宜: 婚姻雙方與香港的聯繫; 雙方與解除或廢止其婚姻的地點,或雙方合法分居的地方的聯繫;

  4. 單親家庭的經濟困境本港在2019年有334 000名成年人屬離婚/分居人士當中58 400人(即17%)與18歲以下子女同住單親人士由於須負起照顧子女的責任較有可能離開職場或縮短工作時間因此子女贍養費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是他們的重要收入來源

  5. www.legco.gov.hk › yr14-15 › chinese2015 3 9 - LegCo

    有關" 有條件租約計劃"的安排亦適用於正在辦理離婚手續而又無法繼續共處一室(例如發生家庭暴力)的公屋租戶及其配偶獲社署推薦的此等個案的合資格公屋租戶或其配偶將會獲安排入住另一公屋單位當離婚手續完成後,有條件租約的住戶如符合全面經濟狀況及住宅業權的資格審查規定,以及其他適用的特別準則,例如獲判子女管養權(如有子女的話),便可申請把有條件租約轉為正常租約分戶. 6. 如果家庭暴力受害人是現有公屋租戶(包括其新來港配偶),而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嚴重且根深柢固的不和,或具其他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他們可向房署提出分戶申請,以避免有關情況惡化。 房署會先為申請分戶的人士進行包括全面經濟狀況及住宅業權的資格審查,並將通過審查的個案轉介予社署考慮。

  6. 我們群福婦女權益對於是次有關纏擾行為的立法是表示支持的。 原因如下: (一)現行法律並不能保障我們: 我們群福婦女權益會是一群受配偶虐待的已離婚婦女所組成的,由於我們在離開暴力家庭並與前夫辦離婚手續或已辦完畢離婚手續後,都經常受到前夫的騷擾,以致身心都繼續受到威脅,而現行之法律並不能保障到我們,即使法院可以根據家庭暴力條例發出不准煩擾令和不准進入令,但由於保障範圍衹包括已婚人士及同居者,所以並不能保障我們一班正在辦理離婚手續或已經離婚的婦女。 (二)《家庭暴力條例》之不足: 家庭暴力條例只涉及身體傷害,但不包括精神及心理的傷害。 法院只可在被告已經導致受害者有身體上的傷害並很可能再次傷害受害者的身體,才可行使此權力。

  7. 如果婦女在離開暴力家庭前有公屋的戶籍在辦妥離婚手續後可透過分戶 政策得到原有單位或原村內另單位但分戶政策其實又是另個折磨被虐婦女的 政策。㆒直以來房署並不承認有分戶政策房署在其發出的公屋住戶離婚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