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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情況二:雙重國籍者如果在台灣沒有住所,只有中華民國國籍 此時,就要計算其在台灣的「居留天數」。 如果在中華民國境內於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累計未達 183 天,其即為「 非稅務居住者 」身分,其除了應於每年 5 月 31 日前辦理結算申報外,如果於年度中 ...

  2. 個人所知,定居、或長期居留,和國籍無關,要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和護照,應該是要入國籍才可以。 所以應該參考大陸的國籍法。 以前口頭問的,最主要的關鍵是,大陸不承認雙重國籍,所以要入大陸籍最基本的資料,要是要取得放棄原有國籍的証明書才能申請,所以就要有放棄中華民國國籍的証明的才可以。 其實大陸的護照在國際上不太好用,各國常常担心跳機的問題,台灣的護照反而可以賣要20~30萬一本。

  3. 給付非居住者(未滿183天)所得注意事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4. 則九十一年應申報所得總額為一一 、八八 元,因該菲傭九十一年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 天數已滿一百八十三天,可適用居住者的規定,減除免稅額七四、 元(單身),及標準扣除額四四、 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七五、 元後,其 ...

  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一般家電業者銷售家電用品,除家電用品本身之定價外,常額外向顧客收取安裝費(包含施工費用及材料配件)或運費,該等費用亦屬銷售額範圍,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6. 外籍職員應繳納我國之綜合所得稅,應由外籍職員自行負擔,其由我國營利事業代為繳納者,不得列為該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該營利事業代為繳納之所得稅,免再合併各該外籍職員之薪資所得計算課稅。 (財政部69/10/04台財稅第38321號函) 外國公司來台主持被投資公司業務之外籍職員薪資扣繳及列帳釋疑. 二、外國公司經核准在我國境內投資,並派遣人員來台主持被投資公司之業務,該外籍職員應屬被投資公司所僱用,其薪資亦由被投資公司所負擔,則該項薪資雖由外國公司先行給付,惟實係墊付性質;國內被投資公司仍應於外國公司通知列帳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三、關於該外籍職員之薪資支出,國內被投資公司可以憑其國外投資公司代付薪資之通知,作為薪資費用之合法憑證。 (財政部68/11/13台財稅第37998號函)

  7. 不動產之代銷業者與仲介業者之法律責任分析2. 四、常見不動產經紀業者之隱匿重要資訊類型. (一)利用「三角簽」、「回頭殺」的手法. 房屋仲介業者於房屋買賣時,可能已經和買主談好價錢卻又回頭與. 賣方殺價,以賺取更高的利潤,即所謂「回頭殺」。. 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