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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員工因執行職務受傷取自雇主給付之各項補助應否繳納所得稅及辦理所得稅扣繳?.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國稅局表示邇來有公司詢問員工因執行職務受傷向公司要求營養費補助該公司應否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對員工 ...

  2.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招攬保險業務所獲酬勞究應歸屬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以往稽徵實務係不論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提供勞務之法律關係是僱傭承攬或委任一律認定為個人薪資所得致產生諸多課稅爭議及稅務爭訟案件有鑒於此財政部乃發布解釋明定與保險公司無僱傭關係未享員工權益及保障並獨自承擔營運風險之保險從業員得適用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以解決保險業務員長久以來申報所得稅所面臨之困擾並使得報酬給付之契約關係勞工權益保障所得稅課徵及公司費用認列歸於一致

  3. May 20th, 2008.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免予計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至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又依同法第4條規定,所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 依據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釋,屬死亡員工遺族之所得,

  4. 雇主不依勞保條例規定為所僱用勞工辦理加入勞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罰鍰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 雇主未依規定負擔勞工之保險費而由勞工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倍罰鍰。 雇主並應退還保險費與勞工。 三、不實申報投保薪資. 雇主將勞工之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四、賠償部分. 雇主未於所僱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或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者,依以上兩項規定予以處罰外,勞工或其受益人因此所受之損失(包括各種保險給付),應由雇主比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負責賠償。 五、拒不出示相關證件.

  5. A. 是的 -- 僱員開始供款日期應為11月1日, 而支付首次供款限期應於2007/12/10前 Q. 如果入職日是1月2日, 2/1-31/1 為30天免供期, 而3月2日先滿60天,是否4月7日前先向強積金,做回2月1日至3月31的供款. (因僱員由2月1日起開始供款) 是否? A. 是的 -- 僱員開始

  6.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訂有明文。 如果營業人取得之賠償、違約金等額外收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來,就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 甲公司依限交付貨物與乙公司,惟乙公司未在雙方契約書規定時限支付款項,經甲公司同意後除支付價款外,再加計利息或懲罰性違約金,前開加收之利息或違約金,係甲公司因銷售貨物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惟如甲公司提前解約,並支付乙公司違約金,則該違約金非屬乙公司銷售貨物收取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免徵營業稅。

  7.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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