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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3月25日 · 香港議會(英語: District Councils of Hong Kong,下稱議會),始創於1982年,[2] 是香港 地區層次的地方議會和區域組織,就市民日常生活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 現時香港18各有其所屬的議會,合共479名區議員議席,每屆議會任期4年。 在2024年1月1日起,區議員議席削減至470席。

  2. 林健文本身是執業 律師 ,曾經在 港英政府 時期的 政府新聞處 任職高級新聞主任。 林健文曾多次參與 區議會選舉積極投身社區服務為民協提供地區法律諮詢服務後於2017年退出民協。 政壇生涯. 1994年香港區議會選舉 ,林健文在 黃埔西 參選,最終落敗。 1999年香港區議會選舉 ,林健文加入 民主黨 在同區參選,惜未能成功。 2003年2月9日, 九龍城區議會 海心選區進行補選,事緣原區議員 麥勁麟 於2002年11月因急性 肝炎 去世,議席懸空,遂需進行補選 [1] [2] 。

    • 法律組成與淵源
    • 語言文本
    • 立法機構
    • 司法機構
    • 行政機構
    • 國際司法互助
    • 參考文獻
    • 外部連結

    英國殖民地時期(1841年至1997年6月)

    查理·義律於1841年登陸香港島後,宣佈華人仍依當地習慣治理,而英國一直奉行的習慣法也引入當地。例如同樣的謀殺罪,當年若罪犯為歐洲人,則按照當時的《英格蘭法律》判處絞刑,但若罪犯是華人的話,就會判斬首,隨着香港立法局於1843年成立及運作,由香港本地立法的《香港法例》取代直接引用英國本土及大清國的法律,不過早年的《香港法例》基本上都是源自英格蘭法律,香港法系也是源於英國的英美法系。由於香港法律制度漸漸健全,刑事罪行都根據《香港法例》審理,死刑在1850年代已統一採用絞刑執行,九龍半島於1860年納入香港版圖,只有當中的九龍城寨仍由大清國管理及執行《大清律例》。英國在1898年根據《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借新界地區後,接收新界後,為了亦儘量維持當時新界的管治狀況,並尊重新界居民的風俗習慣和權益,香港政府決定由新界當地的士紳自行管理新界,因此新界亦適用部分《大清律例》。直至1972年前,在香港法例未有涵蓋及沒有衝突的範圍,《大清律例》依舊適用於香港,在香港的華人社會依然可局部通行。 根據1844年頒佈的《最高法院條例》,英國法(包括普通法、判例法、衡平法及制定法等)均開始在香港適用,英...

    中國香港時期(1997年7月至今)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後,法律制度繼續沿用普通法。根據《中英聯合聲明》,香港的憲制性文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香港實施的中國法律包括憲法以及其他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 而香港原有的普通法、衡平法及制定法等等法律基礎均繼續沿用。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關係國防、外交等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須先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以適用於香港,並由特區政府直接頒佈實施或在立法會進行本地立法工作。

    香港是唯一個以中英文制定法律的司法管轄區,可稱為「一法兩語」。 英治香港以來,一貫上以英文書寫的法律文件為準。直至1970年代,法定中文運動隨之產生。1970年,港督戴麟趾委任馮秉芬成立中文問題研究委員會,並擔任主席,以研究公事上使用中文。當時委員會在公佈的第三份報告書中,建議所有既有及將來的條例草案和條例,均以中英文頒佈。至1974年,政府立法通過中文與英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中英聯合聲明簽訂後,律政司始宣佈會將香港所有成文法,陸續譯成中文。到1986年8月22日,頒佈《皇室訓令 1986年香港附加訓令》,修訂原《皇室訓令》第二十五條,規定可採用英文及中文制定香港的法律,為香港雙語法律的實施提供憲制性框架。1989年4月立法局通過第一個雙語法例,此後所有法律制訂,均用雙語。而香港原有成文法...

    1841年後頒佈的《英皇制誥》,授權成立定例局,成為香港首個立法機關,初期除當然議員以外,其餘成員皆由總督委任。 1845年定例局根據《1843年皇室訓令》第6條,制定並通過首份《香港立法機關會議規則及常規》。二戰時因日軍進佔而無限期休會至1946年。到1960年代香港政府因應社會改革,開始籌備代議政制。1984年政府推出《代議政制綠皮書》,逐步推進立法局的改革。 中英談判後,最後一任港督彭定康在任上建議,1995年的最後一屆立法局選舉增加民主成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此舉不滿,宣佈終止「直通車」(即根據原中英雙方協議,最後一屆立法局議員可以全數過渡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至2000年)。隨後1996年中方另行成立臨時立法會,被港英政府視為非法組織,臨立會首次會議就在深圳召開。而原...

    香港司法機構是香港司法部門的統稱,負責香港的司法工作。為了維護司法獨立,司法制度保障司法人員在執行職責時不受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機關影響。 1841年英國在香港建立殖民地後,英國駐華司法院便由廣州遷入,由首任香港總督砵甸乍與副總督德忌立兼任裁判官,以英國法律審理案件。 到1844年改由倫敦派司法官接掌後,頒佈《最高法院條例》,駐華司法院隨即改組,由司法官主持,同時聲明轄區華人居民刑事訴訟可依《大清律例》加以審理,香港最高法院(英語:The Supreme Court)同年正式成立,1845年引入陪審員制度,至於終審權則與當時英國的其他殖民地一樣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行使。在後期經不斷發展,當代香港的法院系統相當齊備,包括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分為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審裁...

    檢控機關

    律政司是香港特區政府中專責法律事務的部門。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長是行政會議的成員,亦是特區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並負有對本港所有罪案進行檢控的最終責任。律政司由多個專責法律工作的科別組成,包括法律政策科、民事法律科、法律草擬科、刑事檢控科、國際法律科等。

    其他政府部門

    行政署轄下法律援助署負責執行法律援助計劃。凡合符資格的申請人,均可獲該署委派律師予以協助,收費方面則視乎受助人的經濟狀況而定,現時法律援助署直接向政務司司長負責。200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該署曾被撥歸民政事務局局長管轄,有立法會議員形容為嚴重破壞香港法治。該署主要職責有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和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等。 發展局轄下的土地註冊處負責按照《土地註冊條例》的規定,為一切與土地有關的文件辦理註冊;為市民及政府部門提供查閱土地登記冊及有關紀錄的服務;並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為業主法團辦理註冊。地政總署屬下的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是負責就與土地有關的事宜及條例,向地政總署的地政處及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的辦事處。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負責草擬和擬定政府批地及修訂土地契約所需的文件。此外,在政府依據法定權力徵收私人土地及發放補償予有關業權人的過程中,該處須負責擬備與收地及補償有關的文件。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按照地政總署的「同意方案」,審批由發展商提出的預售未建成樓宇同意書申請。該處並審批發展商按照土地契約規定提交的大廈公契。此外,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在財政司...

    法定機構

    法律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由律政司司長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的課題,並擬備報告書。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法律學者、執業律師及社會賢達。委員會先後發表的報告書,課題廣泛,包括商業仲裁、資料保護、離婚、售賣貨品和提供服務、無力償債、欺詐行為及法例釋義等。多份報告書的全部或部分建議已付諸實行。委員會目前研究的專題計有:私隱權、出任陪審員的準則、預前指示、刑事法律程序中的證據及訴訟結果的收費。

    根據《基本法》,香港在對外事務方面享有高度自主權。香港特區政府按需要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權後,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締結了百多條雙邊協定;此外,有超過200條多邊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 香港特區政府的代表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成員的身分,參加海牙國際司法會議的活動。

    腳註

    1. ^ 1974年通過的《法定語文條例》將中文確立為法定語文之一併允許公眾以中文與政府(行政部門)往來,1987年進一步規定所有法例必須以中英雙語頒佈,1995年最終規定中文可以在所有法庭程序上使用

    香港律政司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香港法律援助署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香港基本法草擬過程資料庫(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香港大學圖書館數碼化計劃項目
    律政司電子版香港法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3. 林健文本身是執業 律師 ,曾經在 港英政府 時期的 政府新聞處 任職高級新聞主任。 林健文曾多次參與 區議會選舉 ,積極投身社區服務為民協提供地區法律諮詢服務後於2017年退出民協。 政壇生涯 [ 編輯] 1994年香港區議會選舉 ,林健文在 黃埔西 參選,最終落敗。 1999年香港區議會選舉 ,林健文加入 民主黨 在同區參選,惜未能成功。 2003年2月9日, 九龍城區議會 海心選區進行補選,事緣原區議員 麥勁麟 於2002年11月因急性 肝炎 去世,議席懸空,遂需進行補選 [1] [2] 。

  4. 張維倩(1985年1月14日—),中華民國政治人物、律師[1],民主進步黨籍,現任第3-4屆新北市議員。出生於臺灣新北市,東吳大學法學學士、美國印第安納大學布魯明頓分校法學碩士畢業。曾於民主進步黨擔任新北市黨部執行委員、全國黨代表,曾任新北市政府 ...

  5. 法律咨詢 是指個人或團體以及組織在遇到與 法律 有關的問題時向 律師 求助和咨詢, 律師 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做出解答,解答內容包括分析狀況、說明闡述、提出建議以及提供法律問題解決方案等 [1] 。 尋找法律諮詢的管道並不限於律師本身在「 政府機構 」、「 民間團體 」、「 律師事務所 」都有提供法律諮詢因應科技進步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的管道也非常多 法律扶助基金會 、 婦女新知基金會 等,但時間通常有限,解答內容較為簡略。 一般而言,免費法律諮詢所能得到的答案較為簡略,因此若對於自身影響較重大的案件,仍會建議委請適合的律師來諮詢。 参考文献. ^ 林卉主编;吴红列副主编 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16 第225页. 《律师法学 理论、规范与实务》.

  6. 為遺產受益人提供支援服務. 民政諮詢中心 [ 編輯] 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 負責提供免費 宣誓 服務. 約見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義務律師. 印備及提供可索閱的資料及表格給公眾人士. 勞工處 就業服務工作站. 登記免費上網服務. 收費影印服務. 社區會堂及社區中心 [ 編輯] 以下設施供地方團體租用以舉辦社區關係建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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