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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成立以来,办理或协助办理的两地居民、机构的诉讼和非诉讼律师事务近万件,为香港居民和机构审核转递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130多万件,免费为香港居民和机构提供中国(内地)法律咨询近万人次。

  2. 为此,现将该207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 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 阮北耀 何耀棣 陈子钧 翁家灼 张永贤. 练松柏 廖瑶珠 毛云龙 余平仲 李业广. 林汉武 高汉钊 黄乾亨 黄颂显 梁乃鹏.

  3. 第五条 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

  4. 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加章转递,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转递。 1996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规定法院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当事人均应提交由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效力。 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委托公证文书与公司审核、加章转递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委托公证事务。 [1] 参考资料. 1 委托公证文书审核转递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引用日期2013-12-6] 词条统计. 浏览次数: 编辑次数: 8 次 历史版本. 最近更新: 蔡文姬本姬. ( 2022-03-09 )

  5. 香港律师公证是由香港律师(也称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

  6. 中国法律服务 (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于1992年01月15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段小玲,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在香港办理法律文书转递(不得在国内受理案件)等。. [1] 公司名称. 中国法律服务 (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 成立时间. 1992年01月15日. 总部地点. 深圳市 ...

  7. 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 在香港设立以香港为基地专门提供跨域中国法律服务的内地律师事务所。 网页 新闻 贴吧 知道 网盘 图片 视频 地图 文库 资讯 采购 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