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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ww.immigration.gov.tw › media › 34404防制人口販運 Q&A

    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 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簡單說,被害人如 18 歲以上,具剝削目的、不法手段及人流處置 、不法

  2. 十八歲之人從 一、現行第一款人口販 運定義文字冗長,且重複贅述,不易 閱讀理解,爰參酌 「聯合國打擊跨國 有組織犯罪公約關 於預防、禁止和懲 治販運人口特別是 婦女和兒童行為的 補充議定書」(以下 簡稱「聯合國打擊 人口販運議定書」) 及「歐盟二零一一

  3. 人口販運之態樣,分 為性剝削、勞力剝削與器官摘除三種類型。. 根據總統98年1月 23日公布,同年6月1日實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人口販運」係指:. (一) 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 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 ...

  4. () 年滿十八歲,原以依親直系尊親屬事由經許可居留,而在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學校就學之學生,或在我國就學之僑生。 ( 五 ) 在教育部認可大專校院附設之華語教學機構就讀滿四個月,並繼續註冊三個月以上之學生。

  5. 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使之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 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6. 三、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滿十八歲親生子女(身分代碼D0396)、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其未滿十八歲親生子女。 (身分代碼D1093)

  7. 1.對於未滿十八歲被害人之性剝削境遇,應注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 定要件。 又人口販運性質之兒少性剝削,限於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樣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