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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詢問夫妻所得是否一定要合併申報那些情況下可以分開申報? 該局說明如下: 夫妻無論是否分居分戶設籍採聯合財產或分別財產制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原則上應該合併申報夫妻分居而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者仍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於“ 夫妻分居者”欄打ˇ,以免造成漏報違章送罰。 此類案件之夫妻各自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後,可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分別核發稅單,稽徵機關即按歸戶合併後所得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再按個人應納稅額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比率計算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後,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後,分別發單補徵。 三、夫妻得分開申報之例外情況如下: 〈一〉所得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

  2. 夫妻有三種計稅方式包括全部所得合併計稅只有薪資分開報稅全部所得分開計稅加上後兩者可選擇以夫或妻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共計會有五種計算結果

  3. 由所得稅法第7條及第15條規定可知我國綜合所得稅於夫妻間係採合併報繳制但是以夫或妻為納稅義務人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夫妻可自行選定一方為納稅義務人經選定一方為納稅義務人後他方即成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僅由經選定之夫或妻負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義務並為稅捐核退補徵或欠稅執行之對象倘當年度結算申報有應申報而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稽徵機關會以申報之納稅義務人為違章之主體即處罰的對象因為稅法對於納稅義務人及其納稅義務之規定具有公法強制性質。 基於適法性之考量,申報時有關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選擇,除於結算申報期間更正其原申報,或在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否則是不許事後變更。 【舉例說明】

  4. 」(該項規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惟就夫妻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部分並無不同。)其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5. 〈今周刊〉新婚、先「有」後婚、分居、離婚怎麼報? 今周刊提供 2007 / 04 / 19 星期四 15:30 副標:夫妻大作戰 前言:離婚後納稅義務人從配偶處領取的贍養費,依稅法規定,是完全沒有任何所得稅負擔的,也不算一方對他方的贈與

  6. 那些情況下可以分開申報該局說明如下夫妻無論是否分居分戶設籍採聯合財產或分別財產制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原則上應該合併申報夫妻分居而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者仍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

  7. 賴小姐詢問:(105)年5月間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所得是否可以分開申報倘申報錯誤應如何辦理更正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因特殊原因外仍應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合併申報僅計算稅額部分由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