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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7日 · 首被告是41歲沈志明(警署警長)及次被告是35歲楊卓麟(警員),他們被控於2021年11月18日,在九龍灣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警署警長和警員,故意及蓄意作出可構罪行的失當行為,即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使用虛假身份及出示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以獲取涉及發生於同年11月17日凌晨,超越他們職權範圍的一宗傷人案件的閉路電視(CCTV)錄像。 用假身份假文件行騙. 審訊中揭露,牽涉的傷人案涉及三合會成員,當時負責調查傷人案的,就只有東九龍總區的警員。 聆訊期間,兩名被告的上司曾作供指,並沒有指示過要兩名被告到九龍灣,查看相關的閉路電視錄像,事後兩被告亦沒有向他匯報曾查看有關閉路電視錄像。
2024年2月22日 · 任警署警長的沈志明(左)及警員楊卓麟(右)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官指行為嚴重 令公眾不信任警隊. 隸屬油尖警區反黑組的一名警署警長及一名警員,涉嫌越權獲取有關傷人案的閉路電視錄像,兩人被控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 案件早前於觀塘裁判法院審訊,署理主任裁判官劉綺雲昨裁定兩名被告罪成,先提取兩人的背景報告,押後至3月6日判刑,期間兩名被告均須還押。 劉官指兩人是刻意隱瞞身份去獲得錄像,行動超越其職權,當公眾知悉事件後會失去對警隊的信任。 劉官認為兩人的失當行為屬嚴重,並打擊及影響警方聲譽。 兩名男被告依次是41歲沈志明(警署警長)及35歲楊卓麟(警員)。
2024年3月6日 · 被告沈志明(41歲,警署警長)及楊卓麟(35歲,警員),被控於2021年11月18日,在九龍灣身為公職人員,故意及蓄意作出可構成罪行的失當行為,即使用虛假身分及出示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以獲取涉於同月17日凌晨,超越其職權範圍的1宗傷人案閉路電視錄像。 楊的代表律師求情指,楊於2019年曾自費修讀犯罪心理學課程,可見他對警務工作的興趣和熱誠,但因本案不能再擔任警員。 署理主任裁判官劉綺雲判刑時指,被告使用虛假身分及文件欺騙保安,藉以查看閉路電視片段,有違警方維護法紀的職責,嚴重打擊公眾對警方的信任及警隊公信力,案情非常嚴重。
2023年2月7日 · 2023年2月7日. 首被告沈志明(右)應訊後離開法庭。 (黃偉邦攝) 一名警署警長和一名警員涉嫌在前年11月,以虛假的身份及使用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企圖獲取涉及一宗傷人案件的現場閉路電視錄像影片。 事件遭揭發後,兩人被控告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 案件昨天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訊,兩人就控罪答辯,均表示不認罪。 裁判官於是將案件排期至今年6月5日正式開審。...
2024年2月21日 · 被告沈志明(41歲,警署警長)及楊卓麟(35歲,警員),現已停職,被控於2021年11月18日,在九龍灣身為公職人員,故意及蓄意作出可構成罪行的失當行為,即使用虛假身分及出示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以獲取涉於同月17日凌晨,超越其職權範圍的1宗傷人案閉路電視錄像。 控方案情指,被告沈志明及楊卓麟隸屬油尖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2021年11月17日凌晨1時30分九龍灣宏開道發生一宗傷人案,由東九龍重案組調查,兩被告沒被指派調查該案。 署理主任裁判官劉綺雲裁決時指,兩被告的上司證供指出,沒有指示過被告調查傷人案,以及索取相關閉路電視片段,被告事後亦沒有向他匯報。
2024年3月6日 · 兩名男被告依次是41歲沈志明 (警署警長)及35歲楊卓麟 (警員)。 他們被控於2021年11月18日,在九龍灣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警署警長和警員,故意及蓄意作出可構罪行的失當行為,即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使用虛假身份及出示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以獲取涉及發生於同年11月17日凌晨,超越他們職權範圍的一宗傷人案件的閉路電視 (CCTV)錄像。 審訊中揭露,牽涉的傷人案涉及三合會成員,當時負責調查傷人案的,就只有東九龍總區警員。 審訊期間,兩名被告的上司作供,說沒有指示被告到九龍灣查看閉路電視錄像,事後被告亦沒有向他匯報。 裁判官判刑指,兩名被告是利用虛假身份及虛假警方文件騙取保安員交出CCTV片段。
2024年2月21日 · 兩名男被告依次是41歲沈志明及35歲楊卓麟,被控於2021年11月18日在九龍灣身為香港警務處警署警長和警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使用虛假身份及出示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以獲取涉及發生於同年11月17日凌晨,超越他們職權範圍的一宗傷人案件的閉路電視錄像。 辯方在審訊期間曾指,2被告索取閉路電視片段是因上級暗示「收風」,事後未有向上級匯報是因為需要保密及分析案件。 裁判官劉綺雲今裁決時反駁辯方說法指,索取閉路電視片段並非警方慣常的「收風」手法,一般而言會向其他隊伍的人查問;而該傷人案有可能發生復仇情況,2被告必然知道需適時向上級匯報,以獲取指示或步署行動,可見2人是出自私心及個人利益而越權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