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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3月7日 · 首被告是41歲沈志明警署警長及次被告是35歲楊卓麟警員),他們被控於2021年11月18日在九龍灣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警署警長和警員故意及蓄意作出可構罪行的失當行為即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使用虛假身份及出示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以獲取涉及發生於同年11月17日凌晨超越他們職權範圍的一宗傷人案件的閉路電視CCTV錄像。 用假身份假文件行騙. 審訊中揭露,牽涉的傷人案涉及三合會成員,當時負責調查傷人案的,就只有東九龍總區的警員。 聆訊期間,兩名被告的上司曾作供指,並沒有指示過要兩名被告到九龍灣,查看相關的閉路電視錄像,事後兩被告亦沒有向他匯報曾查看有關閉路電視錄像。

  2. 2024年2月22日 · 任警署警長的沈志明及警員楊卓麟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官指行為嚴重 令公眾不信任警隊. 隸屬油尖警區反黑組的一名警署警長及一名警員涉嫌越權獲取有關傷人案的閉路電視錄像兩人被控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 案件早前於觀塘裁判法院審訊,署理主任裁判官劉綺雲昨裁定兩名被告罪成,先提取兩人的背景報告,押後至3月6日判刑,期間兩名被告均須還押。 劉官指兩人是刻意隱瞞身份去獲得錄像,行動超越其職權,當公眾知悉事件後會失去對警隊的信任。 劉官認為兩人的失當行為屬嚴重,並打擊及影響警方聲譽。 兩名男被告依次是41歲沈志明(警署警長)及35歲楊卓麟(警員)。

  3. 2024年3月6日 · 被告沈志明41歲警署警長及楊卓麟35歲警員),被控於2021年11月18日在九龍灣身為公職人員故意及蓄意作出可構成罪行的失當行為即使用虛假身分及出示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以獲取涉於同月17日凌晨超越其職權範圍的1宗傷人案閉路電視錄像楊的代表律師求情指楊於2019年曾自費修讀犯罪心理學課程可見他對警務工作的興趣和熱誠但因本案不能再擔任警員。 署理主任裁判官劉綺雲判刑時指,被告使用虛假身分及文件欺騙保安,藉以查看閉路電視片段,有違警方維護法紀的職責,嚴重打擊公眾對警方的信任及警隊公信力,案情非常嚴重。

  4. 2023年2月7日 · 2023年2月7日. 首被告沈志明應訊後離開法庭。 (黃偉邦攝) 一名警署警長和一名警員涉嫌在前年11月,以虛假的身份及使用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企圖獲取涉及一宗傷人案件的現場閉路電視錄像影片。 事件遭揭發後,兩人被控告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 案件昨天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訊,兩人就控罪答辯,均表示不認罪。 裁判官於是將案件排期至今年6月5日正式開審。...

  5. 2024年2月21日 · 被告沈志明41歲警署警長及楊卓麟35歲警員),現已停職被控於2021年11月18日在九龍灣身為公職人員故意及蓄意作出可構成罪行的失當行為即使用虛假身分及出示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以獲取涉於同月17日凌晨超越其職權範圍的1宗傷人案閉路電視錄像控方案情指被告沈志明及楊卓麟隸屬油尖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2021年11月17日凌晨1時30分九龍灣宏開道發生一宗傷人案由東九龍重案組調查兩被告沒被指派調查該案。 署理主任裁判官劉綺雲裁決時指,兩被告的上司證供指出,沒有指示過被告調查傷人案,以及索取相關閉路電視片段,被告事後亦沒有向他匯報。

  6. 2024年3月6日 · 兩名男被告依次是41歲沈志明 (警署警長)及35歲楊卓麟 (警員)。 他們被控於2021年11月18日在九龍灣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警署警長和警員故意及蓄意作出可構罪行的失當行為即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使用虛假身份及出示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以獲取涉及發生於同年11月17日凌晨超越他們職權範圍的一宗傷人案件的閉路電視 (CCTV)錄像。 審訊中揭露,牽涉的傷人案涉及三合會成員,當時負責調查傷人案的,就只有東九龍總區警員。 審訊期間,兩名被告的上司作供,說沒有指示被告到九龍灣查看閉路電視錄像,事後被告亦沒有向他匯報。 裁判官判刑指,兩名被告是利用虛假身份及虛假警方文件騙取保安員交出CCTV片段。

  7. 2024年2月21日 · 兩名男被告依次是41歲沈志明及35歲楊卓麟被控於2021年11月18日在九龍灣身為香港警務處警署警長和警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使用虛假身份及出示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以獲取涉及發生於同年11月17日凌晨超越他們職權範圍的一宗傷人案件的閉路電視錄像辯方在審訊期間曾指2被告索取閉路電視片段是因上級暗示收風」,事後未有向上級匯報是因為需要保密及分析案件。 裁判官劉綺雲今裁決時反駁辯方說法指,索取閉路電視片段並非警方慣常的「收風」手法,一般而言會向其他隊伍的人查問;而該傷人案有可能發生復仇情況,2被告必然知道需適時向上級匯報,以獲取指示或步署行動,可見2人是出自私心及個人利益而越權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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