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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12月27日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87/89/M號法令 核准,並經六月八日 第37/91/M號法令 、一月六日 第1/92/M號法令 、九月二十一日 第70/92/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80/92/M號法令 、一月十八日 第2/93/M號法令 、二月二十七日 第12/95/M號 ...

  2. 首階段針對年假、缺勤、工作時間等制度作出修訂的第18/2018號法律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已於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當中主要修訂了因病缺勤扣除在職薪俸的方式、明確不同工作時間制度人員的補假方法、對輪值工作制度重新作出編排、新設

  3. 第1/2023號法律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 隨著公共行政改革及電子政務工作的逐步推進,特區政府的工作模式產生了變化,為優化人力資源管理,更合理地配置和運用公共行政人力資源,特區政府經過對現行規範的檢討及分析,修改 ...

  4.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第一編. 一般規定. 第一條. (適用範圍) 一、本通則適用於包括自治機關及自治基金組織在內之澳門行政當局公共部門之人員。 二、 * * 已廢止 - 請查閱: 第17/2001號法律. 三、本通則亦適用於澳門保安部隊之文職人員,經適當配合後,補充適用於澳門保安部隊之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之人員。 第二條 *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一、為適用本法規的規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均視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二、以確定委任或定期委任作出的任用賦予公務員的資格。 三、以臨時委任或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作出的任用賦予服務人員的資格。 * 已更改 - 請查閱: 第12/2015號法律. 第三條 (*) (職程) 職程制度載於專有法規內。

  5.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集中了擔任公職的主要現行規定。 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澳門基本法》另有規定除外)、已成年、具擔任職務所需要的學歷或專業資格、有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

  6. 在六十日內重新刊登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公佈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全文,包括經由本法規、一九九一年六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三副刊公佈的第37/91/M號法令

  7. 2023年2月17日 · 法案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 理由陳述 .................................................................................

  8.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編第一章重新定名為“工作時間制度”,並由以下增加的章節組成: (一)由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A條組成第一節,標題為“一般規定”;

  9. 生效.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章程;通則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公務員 / 公共職能;公職 / 公共行政 / 權限;管轄權 / 個人檔案 / 電子文件 / 電子政府 / 臨時定期委任 / 工作表現評核 / 服務時間 ...

  10. 2023年3月13日 · 第1/2023號法律.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 立法會根據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 (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一條.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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