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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cribed forms. 投訴. 紀律研訊. 持續專業進修計劃. 訂明表格. 持牌人在處理香港住宅物業的買賣或租賃時,須使用訂明表格,即表格1 - 6;而按《地產代理條例》第 40 條就有關事項通知監管局時,則須使用表格8 - 12。. 有關表格1 - 6 的印製規格,請參閱執業通告 ...
在其他的情況,業主與租客可能只透過地產代理商議租約條款,然後簽訂一般在書店可以買到的標準租約。. 在這些情況下,上述的實務與程序可能有所不同,地產代理通常會協助業主與租客簽訂租約(一式兩份)、交收按金、安排租約繳付印花稅,提醒業主向 ...
2. 和所有以契據形式訂立的協議一樣,租契的簽立方式有三部分:簽署(sign)、蓋章(seal)及交付(deliver)。. a. 若立租契一方是個人,租契可由他本人或其獲授權代理人簽署。. 若立租契一方是有限公司,由於簽署需要同時使用公司印章(也稱鋼印),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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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香港的租務法基本上是受《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下稱條例)、普通法及租約內的條款所規管。此專題論集的內容主要是環繞有關住宅物業的租務事項。本集將探討制訂租約的法律要求及有關事宜、租約的內容及業主與租客的隱含承諾、條例第IV部分的適用性等。
- 業主的隱含承諾 a. 租客寧靜享用物業. 這項承諾有兩個目的: i. 保障租客不會被逐出物業或喪失物業的管有權; ii. 保障租客在佔用物業期間正常享用物業的權利不會受到干擾。 業主承諾租客可享用及管有物業,而不會受到業主、其代理人或其受住人的任何行為所騷擾。 但要獲得寧靜享用物業的權利,租客必須準時交租及履行租約內的承諾。
- 租客的隱含承諾 a. 在到期日支付租金. 租金通常是在每個月指定的日期以預繳形式支付。 除非有明確及相反意思的條款,若在到期日子夜前仍未支付租金便算欠租。 b. 修補及維修物業內部. 這包括所有物業內部的狀況及其固定物、傢俬及電器。 但不包括因時間或自然損耗、結構性或潛在問題所導致的損壞。 c. 支付差餉. 若業主沒有同意支付差餉,租客便有隱含的責任支付差餉,因差餉是一項佔用者繳交的稅項,而由於租客是物業的佔用者,故須負責繳交差餉。
- 常見條款. 以下是租約中常見的訂明租客責任: a. 根據租約所指明的日期及方式支付租金。 b. 維修及修補物業內部,但不包括結構及潛在問題及自然損耗等。 c. 須就任何物業內部的損壞狀況而引致對任何人士的損失或傷害負責,並就業主因該等損失或傷害而被追討及所有有關的費用及開支向業主賠償。 d. 容許業主及/或其獲授權代理人,不論是否帶同工作人員,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及視察物業的修補狀況,點算固定物及進行修補工程。
Tenancy Matters. 通告. 通 告 編 號 01-09( CR). 住宅物業的租賃. 銀 行 同 意 書. 業主與按揭銀行簽訂的按揭契約中, 通常都有條款規定除非事先取得銀行書面同意, 否則業主不得把物業出租。. 若無銀行同意書, 一旦業主不能繼續供款而遭銀行收樓, 租客將無權 ...
從業員宜特別留意下述有關條例第IV 部分的修訂。 如遇上具體法律問題, 從業員宜建議客戶徵詢法律意見。 縮短提出終止租賃/ 要求續租通知書的期限. 業主終止租賃, 原本須於租賃終止前6 - 7 個月內向租客發出終止租賃通知書 ( 即表格CR101 ) , 現修訂為租賃終止前3 - 4 個月內。 同樣地, 租客要求續租, 須向業主發出要求續租通知書 ( 即表格CR103 ) 的期限, 也由原來的6 - 7 個月改為3 - 4 個月。 中止租約的隱含條款. 法例下業主於租賃期終止時可反對續租的理由維持不變, 包括租客欠租、 業主自住、 物業重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