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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5月11日 · 簡介. 凡屬下列任何類別的死者其骨灰可存放在本署轄下骨灰安置所的骨灰龕位內: 死亡時是香港居民,而其遺骸於死亡後三個月內在政府火葬場內火化;或. 在緊接其死亡前的二十年內,有最少十年是香港居民,而其遺骸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火化的;或. 其遺骸是合法撿掘,並於政府火葬場火化的。 申請人須填妥 申請骨灰龕位 ∕ 申請加放先人骨灰 ,然後連同所需文件,遞交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 (一) 申請編配新骨灰龕位. 如欲申請離島新骨灰龕位,請填寫 申請編配骨灰龕位(只適用於離島新骨灰龕位) ; * 申請離島以外的其他新骨灰龕位,請參閱本署有關骨灰安置所編配骨灰龕位事宜的公告了解詳情及細則。

  2. 由 2022 年 8 1 日起遞交的骨灰龕位申請中籤申請人不論是否接受獲編配的骨灰龕位食環署在遞交該申請的月份往後的6 個月均不會再接受為同一先人重複申請同一骨灰安置所的骨灰龕位

  3. 申請人須提供相關人士的個人資料以方便日後食環署就骨灰安放期屆滿後續期處理骨灰事宜與相關人士聯絡。. 若提名的代表或聯絡資料有改變相關人士有責任適時向食環署更新資料。. 獲編配龕位人士有責任在首20年安放期(或其後每個10年續期)屆滿時 ...

  4. 骨灰龕位屬食環署所有經編配予申請人後不得轉讓或出售如欲遷移安放於龕位內的骨灰必須事先獲得食環署批准另外如移走首位先人的骨灰骨灰龕位必須交還予食環署

  5. 申請大型骨灰龕位,申請人必須於表格內填寫至少三位先人的資料; 申請表內其他先人必須是首位先人的近親*或與其有密切關係;如首位先人的骨灰被移走,骨灰龕位必須交還予食環署。 *近親指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親、 配偶的母親、媳婦、女婿,或父系或母系的直系後裔。 如申請標準骨灰龕位,只可選擇以下九項其中一項: 選擇禁香標準龕位. 曾咀靈灰安置所禁香標準龕位 (龕位數量:7,080 @ ) 和合石靈灰安置所第六期禁香標準. 龕位. (龕位數量:11,490 ) 曾咀靈灰安置所或和合石靈灰安置. 所第六期禁香標準龕位. (龕位數量:18,570 @ ) 選擇非禁香標準龕位. 選擇任何 曾咀靈灰安置所 標準龕位. 選擇任何 和合石靈灰安置所 第六期標準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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