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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集友銀行有限公司、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中銀集團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寳生期貨有 限公司及中銀香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各稱「本公司」)有關其各自的資料當事人(見以下定義)的資料 政策。本公司各方在本通告下的權利和責任為各別的而非共同的。

  2. 本通告的內容適用於所有資料當事人,並構成其與本公司不時訂立或可能訂立的任何合約的一部分。 若本通告與有關合約存在任何差異或分歧,就有關保護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言概以本通告為準本通告並不限制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香港法例第486 章)( 「條例」) 及/ 或其他適用之法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之法律)下之權利4. 資料當事人在開立或延續賬戶、建立或延續銀行授信或提供財務、保險、信用卡、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及授信時,需要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 5. 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公司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或建立或延續銀行授信或提供財務、保險、信用卡、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及授信。 6.

  3. 有關資料政策通告的修訂通知. 感謝您使用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或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以下各稱本公司」)的服務茲通知本公司已修訂資料政策通告並將於2023年11月1日(「生效日期」)起生效。 下列A部分概括列出《資料政策通告》主要修訂重點,而B部份則列出不同部分的主要修訂內容以便您參考。 A部分..主要修訂概要. B部分..主要修訂詳情. 如本通知的中、英文版本有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請注意,如您在生效日期當日起或之後仍繼續使用本公司的服務,即表示您同意及接受《資料政策通告》之修訂,有關修訂將對您具有約束力。 若您不接納有關修訂,本公司可能無法繼續為您提供相關適用的服務。

  4.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is “BOC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中銀香港( 控股) 有限公司”. 3. The Office shall be at such place in Hong Kong as the Directors shall from time to time appoint. 4. The liability of the members of the Company is limited.

  5.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香港)」或「中銀香港」)於2001年10月1日正式成立,是一家在香港註冊的持牌銀行。按資產及客戶存款計算,中國銀行(香港)是香港主要上市商業銀行集團之一,向個人客戶和企業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產品與服務。中銀香港香港三家發鈔銀行之一。

  6. 中銀香港保留隨時修訂、暫停或取消上述產品與服務以及修訂有關條款的酌情權而毋須事先通知。. 如有任何爭議,中銀香港保留最終決定權。. 如本網頁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本條款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管轄。. 任何爭議須受 ...

  7. 關協議」)一方的人士並不享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 例第623章)(「第三者條例」)下的權利以執行本條款或相關協議 任何條款或享有本協議任何條款下的權益。22.2 無論本條款或相關協議中的任何條文如何約定,在任何時候撤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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