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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遺產繼承分配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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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務認為若受遺贈人於遺贈發生效力後未辦理受贈財產移轉登記前死亡者自應由受遺贈人之法定繼承人繼承法務部法律決字第 0970037242 號含參照)。 申言之受遺贈人自遺贈發生效力時起取得遺贈物交付移轉請求權陳祺炎等三人合著民法繼承新論修訂3版第380頁參照) 另與遺贈類似,但性質上仍有區別者,即為「死因贈與」。 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裁判要旨參照)。 死因贈與契約,若受贈人先死亡的話,契約仍屬有效而得繼承,或屬無效?

  2. 繼承事件遺產可以預先分配嗎淺談生前贈與及遺囑贈與 常見新聞報導兄弟姊妹於父母過世後因爭奪遺產致相互指責而感情破裂於是常有長輩為了避免此事在生前即將財產預先處分給配偶或特定的某個子女這樣的行為有效嗎

  3. 雖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但實務上認為此僅為稅法基於納稅公平的考量所訂定,目得在避免逃稅,在民事繼承案件中,有關遺產之認定,需以民法之規定認定之,並無該條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等人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之適用。 換句話說,縱使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予配偶、子女等繼承人,但只要不是出於結婚、分居、營業而贈與,被繼承人死前二年內所贈與之財產,還是不會納入遺產的範圍內。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10年9月7日 ·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雖然法條文字只有提到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二種情形而沒有提及同時死亡時是否可以代位繼承不過法界一致看法都認為小明還是可以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他爸爸的應繼分民法修正草案也將此種同時死亡的情形增列為代位繼承的情形之一以求明確。 我要檢舉. 台長: 梁淑華律師. 您可能對以下文章有興趣. 親生骨肉不見得能認祖歸宗. 如何聲請本票裁定? 夫妻離婚後財產上的法律效果之二 - 損害賠償.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民國95年11月27日修正】

  6. 根據民法規定遺產繼承分配要分為應繼分特留分兩個部分應繼分為指按照繼承人身分及人數計算每個人可以獲得遺產的比例

  7. 2016年2月19日 · 資誠會計師表示目前爭議主要在於遺產分配由於遺囑效力無法推翻因此理論上張國煒可獨得張榮發所有遺產但若大房子女不認同遺囑可向法院主張遺產特留分。. 張榮發的遺產繼承人有大房4名子女張國煒母親二房以及張國煒共6人若張 ...

  8. :如果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一直無法達成協議或無法檢附被繼承人權狀致遲未聲請繼承登記擔憂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或將來辦理繼承登記時需繳罰鍰可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及切結無法檢附被繼承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