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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服務質素標準. 「服務質素標準」按以下4項原則,訂明服務單位在管理和提供服務方面應達到的質素水平: 明確界定服務的宗旨和目標,運作形式應具透明度; 有效管理資源,管理方法應靈活變通、不斷創新及持續改善服務質素; 鑑定並滿足服務使用者的特定需要;及. 尊重服務使用者的權利。 現時共有16項 「服務質素標準」 ,當中每項均有一套「準則」及「評估指標」說明。 這些「準則」及「評估指標」均為一般性的基本要求,服務營辦者可根據各要求,以合適的方法應用於個別服務類別或服務單位中,以符合「服務質素標準」的要求。

  2. 符合服務質素標準1的基本條件. 服務單位要符合服務質素標準1,必須: 製備文件(例如小冊子或手冊),介紹服務單位最新資料包括其宗旨、目標、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方法及讓服務使用者申請接受和退出服務的機制; 確保資料所用文字措詞明白易懂,亦供可能需要接受服務的人士、職員和市民便於索閱(此項要求視乎服務使用者的性質而定,但服務單位應提供中文及/或英文版本的資料;如情況許可,亦應以錄音帶或錄影帶的形式提供資料);及. 如情況適當,派發有關服務資料(例如郵寄、設置書架擺放小冊子、在社區活動中作簡報)。 有助於服務單位符合服務質素標準1的資源. 本手冊載有詳細指引,協助服務單位確定其向公眾派發的資料印刷品應包含甚麼內容、應該如何設計和編排。 這些指引有下列用途:

  3. www.swd.gov.hk › storage › asset服務質素標準

    服務單位要符合服務質素標準3,必須: 1. 保存服務運作和活動的準確和最新記錄. 這些記錄的確切性質視服務單位的服務類型而定,但必須涵蓋為提供服務而進行的核心活動。 需要存錄的資料包括服務單位的運作和活動記錄。 這些記錄是基本資料的其中一環。 服務單位必須將這些記錄所載的資料納入提交社會福利署的統計報告之內。 惟並不是每個工作層面都要備存服務運作及活動記錄。 各機構需決定甚麼資料由服務單位保存,甚麼資料由中央保存。 這些都是必須考慮的事項,但社會福利署並不會規定保存記錄的方法,各機構及單位可因應本身情況選擇合適的方法。 服務單位必須根據與社署的協議、《津貼及服務協議》或《服務文件》內的有關服務表現標準,收集資料。 2.

  4. 服務質素標準( 標準)及準則. 原則一:資料提供. 服務的宗旨和目標應明確界定,其運作形式應予公開,讓職員、服務使用者、可能需要接受服務的人士及社會大眾知悉,以資受惠。 標準 1. 服務單位確保製備說明資料,清楚陳述其宗旨、目標和提供服務的形式,隨時讓公眾索閱。 1.1 服務單位須製備載有最新資料的手冊、資料單張或小冊子,說明其服務的宗旨、目標、服務對象、服務的提供方法,以及服務使用者申請接受和退出該項服務的機制。 1.2 服務說明所用的文字措辭,應以明白易懂為原則。 這些說明資料應隨時供可能需要接受服務的人士、職員和市民閱覽。 (視乎該服務的性質及服務對象而定,這些資料可能需要以超過一種語言提供;亦可能需要以錄音帶或影帶的形式提供,以及/或由專人向個別服務使用者解說。

  5.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服務質素標準8. 服務單位的法律責任. 政策目的. 確保本會在提供服務及日常運作上均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的要求,並根據本會的工作特性及需要,制訂適當的措施。. 理念. 2.1 本會有法律責任遵守及執行有關法例; 2.2 對有關法例缺乏認識,會 ...

  6. 理念 確保服務質素標準的有關政策及程序指引會按時檢討及修訂,讓職員及 服務使用者透過既定的機制,表達對政策各項服務及程序的意見,機構 會盡量吸納意見,以確保高質素及與時並進的服務。 3. 政策原則 3.1 設有機制定期檢討服務質素標準有關的政策及程序,及制訂檢討流 程及時段 3.2 訂定諮詢機制,以收集及吸納意見 3.3 如有需要,本會會對個別的服務質素標準作出修訂. 4. 執行程序 4.1 修訂程序 . 4.1.1 任何政策體制或工作程序的修訂或更改,新修訂的意見及提議 將視乎重要性於職員諮詢會及管理層職員會議中討論,經執行 委員會或行政總裁批核後作出修訂。 高級經理(行政)負責即時 更新,存放於本會的伺服器,以供參考。 在有需要時,召開職 員簡介會,介紹修訂事項。

  7. 服務質素標準1. 服務單位確保製備說明資料,清楚陳述其宗旨、 目標和提供服務的形式,隨時讓公眾索閱. 政策目的. 1.1 確保本會職員、機構會員、永久個人會員(以下簡稱會員)及社會大眾清楚了解本會所提供的服務. 1.2 確保本會製備說明資料,清楚陳述本會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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