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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僱主以強積金僱主供款的部份來抵銷裁員、結業時的僱員應得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安排

      • 「強積金對沖」意思是僱主以強積金僱主供款的部份來抵銷裁員、結業時的僱員應得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安排。 「強積金對沖」機制可以用僱主的強積金供款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即僱主供款的5%(或最多每個月HK$1,500)所累積下的本金,加上所賺蝕的金額,又稱「累算權益」。 若僱主額外為僱員以「自願供款」方式供款,這筆僱主自願供款累算權益亦會計算入可對沖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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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立法會於2022年6月9日通過《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落實取消使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下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長服)的安排(強積金對沖」安排)。. 政府已宣布將於2025年5月1日 ...

  3. 甚麼是強積金對沖?本文介紹強積金對沖機制運作方式,以及取消後對打工仔的權益有甚麼影響。取消強積金對沖,料最快2025年落實,到時僱主裁員時,不可再使用強積金僱主供款,抵銷打工仔應得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除去這多年來不利打工仔的機制。

  4. 強積金對沖機制可以用僱主的強積金供款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即僱主供款的5%(或最多每個月HK$1,500)所累積下的本金,加上所賺蝕的金額,又稱「累算權益」。 若僱主額外為僱員以「自願供款」方式供款,這筆僱主自願供款累算權益亦會計算入可對沖金額。 僱員自己每個月作出的5%強制性供款或自願性供款,均不適用於強積金對沖機制。 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分別及獲取資格.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定義計算方法,於香港法例《僱傭條例》列明,前者支付給受僱不少於兩年的被解僱、裁員員工,後者支付給服務五年以上的被解僱、裁員、因健康理由不能繼續現職及身故的員工。 同時,法例亦定明,僱員在同一時期內,只可以收到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其中一項。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

  5. 僱主在向僱員發放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後,可從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內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中,提取相等的金額以作抵銷。 立法會於2022年6月9日通過取消強積金對沖,有關安排將於2025年5月1日起實施。 [1] 對沖金額. 2001 年7 月至2016 年12 月總金額為$320 億 [2] [3] [4] 取消對沖機制. 政府 (2012年)方案. 第四屆特首梁振英在2012 的競選政綱中提出「逐步降低強積金戶口內僱主累積供款權益用作抵銷僱員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比例」 [5] ,在2017 年卸任前一星期劃線取消強積金對沖方案: [6] 不具追溯力,即實施日期前強制性供款累計權益仍可用以「對沖」 降低建議實施日期後的受僱期所引致的遣散費或長服金款額,下調至每月工資的一半.

  6. 2013年12月6日 · 近日,工聯會促港府做良心僱主,帶頭廢除「強積金對沖機制」。究竟何謂「強積金對沖機制」?公務員退休計劃不是長俸計劃嗎?那與「強積金對沖機制」又有甚麼關係?這一連串的僱員福利問題,當然與個人財務策劃有關,本欄將一一解釋。

  7. 強積金對沖機制. 工具. 按照香港的《 僱傭條例 》(香港法例57章),當僱員有權依其服務年資獲得僱主須支付的 遣散費 或 長期服務金 時,僱主可在僱員的 強積金 供款中,抽取僱主供款部份及其累算權益,以抵銷應向僱員支付的 遣散費 或 長期服務金 。 歷史 [ 編輯]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條文於1974年和1986年引入《僱傭條例》時,容許僱主從其按年資支付的酬金或公積金抵銷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即所謂「對沖」安排)。 其後強積金制度亦承襲了有關安排。 僱主在向僱員發放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後,可從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內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中,提取相等的金額以作抵銷。 立法會於2022年6月9日通過取消強積金對沖,有關安排將於2025年5月1日起實施。 [1] 對沖金額 [ 編輯]

  8. 立法會於2022年6月通過法例,落實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下以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安排。 政府已宣布將於2025年5月1日實施取消「對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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