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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融学领域术语. 可撤销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对称。 开出信用证的银行有权在开出信用证后不必征得受益人 (出口商)同意即可片面地随时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按照国际惯例银行开出可撤销信用证后无论是修改条款或是撤销一般都应通知对方通知行所以这种信用证虽然不一定都是限制议付的信用证但事实上只有原通知行才敢议付如通知行在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按原开证条款议付了受益人提交的跟单汇票则开证行仍应负责偿付。 由于这种信用证可由进口方单方面地修改或撤销,实际上开证行并未提供真正的银行信用保证,所以出口商一般都不愿接受。 [1] 中文名. 可撤销信用证. 外文名. Revocable L/C. 规 定. 《UCP500》 注 明. 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 目录.

  2. 1 产生及完善. 2 垄断权力分离. 3 官商结合产物. 4 衰落. 产生及完善. 播报. 编辑. 行商制度. 清政府在对外关系方面实行了 闭关政策 。 闭关政策的内容包括 政治 、经济、 文化 等各个方面。 对外贸易的行商制度是闭关政策在经济领域的具体表现。 行商制度是清政府利用行商垄断对外贸易的制度,它经历了产生、完善到 没落 的过程。 自康熙二十四年 (1685)清政府正式宣布开海贸易以来, 开始 了对海外贸易活动的干预。 为了管理 沿海贸易 、 对外贸易 和征收关税的便利,清政府于康熙二十四年在江南、浙江、福建和广东四省分别设立了 江海关 、 浙海关 、 闽海关 和 粤海关 。 粤海关设立于具有悠久对外贸易历史传统的广州。 由于 粤海 关的设立,广州的对外贸易就开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3. 真实性原则. 企业商号原则上首先要冠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 在字号之后,需要体现该商业主体营业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且应与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致;. 企业商号不得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单一原则. 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商号,且营业 ...

  4.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民法典》以法人成立目的的不同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5. 新加坡共和国(英语:Republic of Singapore)简称新加坡(Singapore),是东南亚岛国,世界重要的转口港及联系亚、欧、非、大洋洲的航空中心。位于马来半岛南端、马六甲海峡出入口,由新加坡岛及附近63个小岛组成,其中新加坡岛占全国面积的88.5%。新加坡岛东西约50千米,南北约26千米,国土面积735. ...

  6. ② 可撤销信用证 (Revocable L/C)。 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 UCP500 》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 延期付款 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 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销 ...

  7. 籍. 籍,是「附籍」的一种,明清朝的商人如因经商而留居其地,其子孙户籍得以附於行商之省分,称籍。. 籍仅能算是临时性的户籍,与「入籍」或「占籍」不同,到了清代,「籍」并非反映一般商人,两淮盐区其子弟独有籍。. 余英时在《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