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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見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一七號判決意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倘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規約約定而負有義務,因未盡其義務致他人於損害,而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負賠償責任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本身縱非最後之損害責任之權利義務歸屬
2013年3月8日 · 大樓管理委員會規定,仲介帶人看屋每次收取一百元清潔費,請問合法嗎?筆者受邀多次講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時,都被問過這個題目,當然,房仲業面臨這個問題時,自有業界生態與平衡來做答案,這個問題的來源很有趣,
2010年8月27日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就公寓大廈住戶設置鐵窗行為,設有規範限制,該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所以住戶若要在公寓大廈的合法設置鐵窗,要注意下列事項:1.應依法令規定辦理。 2.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鐵窗之設置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2009年4月16日 · 所以公寓大廈共有的財產如果遭到侵占(如侵占住戶繳納之管理費等)、竊佔(如在頂樓加蓋違建佔用等)或毀損(如故意破壞社區大門等),因受害人是公寓大廈的每個區分所有權人,所以應該以區分所有權人一部或全部的名義,而非以管委會名義,提出刑事告訴。
2011年3月26日 · 又頂樓住戶前開行為應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者,依同法第8條第2項及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應予制止,經制止不從者,則應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以罰鍰,該住戶並應於1個月內
2009年7月13日 · 臺灣地區之公寓大廈常由管委會出面與物業管理公司或保全公司簽立保全契約,委任物業管理公司或保全公司管理公寓大廈,若物業管理公司或保全公司派駐人員於執勤中怠惰睡覺,致竊賊有機可乘侵入行竊,物業管理公司或保全公司明顯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有住戶因此受損,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誰有權利請求賠償?則涉及保全契約當事人的認定問題,法院似不同見解。
1、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所謂「約定專用部分」即公寓大廈集合住宅「共有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2、所以:約定專用部分「專用權」是指「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區分所有物「共有部分」或其基地或法定空地的特定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住戶規約」 (以下簡稱:規約)取得排他的使用收益權 (專用使用權) (註1)。 3、我國《民法》第799條第3項後段也規定:「……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4、關於「約定專用權」在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如:約定屋頂平台、露台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法定空地的部分由特定的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 六、 運用約定專用權,尚應注意以下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