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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QUINN的回答方法有很多1.以周遭建商新建案回推取得成本之估算2.以週遭平均土地公告現值*1.4回推徵收單價3.以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地籍資料之現有條件之估算4.以法院拍賣之周遭土地之拍定價格或公告價格之估算

  2. =550萬元. 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5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450萬元. 註:土地增值稅10萬元不得列為費用. 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及課稅所得之計算: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 =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二)課稅所得.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 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註: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為交易日所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請參閱第三項) 三、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調整後之價值之方法:

  3. 2011年10月17日 · 一般在不動產買賣上來說,假設一筆交易在交屋二個星期後發現所交易的房子出現有漏水的情形,這並不一定是出賣人知悉或隱瞞不告知這種「故意」的情況所衍生的責任,而都已交了屋的房子,在買受人的使用下,原出賣人也不見得存有什麼「過失」的情形,但除非有如後述特約免除的情況,買受人卻依然可以向出賣人主張依法負瑕疵擔保責任,立法訂定此為無過失的設計上是為了保障交易的對等性 (日學說上以維持有償契約之交易安全說為通說)所設計,也就是財產權與對價的價金間的均衡而言,所以買受人僅需證明是什麼樣的「瑕疵」存在。 這樣的瑕疵影響了交易當時所形成的效用或價值的減損或滅失,而提出減少價金或是解除契約的主張,並不需要去證明出賣人到底是「故意」或是「過失」,這在舉證的責任上產生了很大的不同。

  4. 回覆讀者提問 每一年11月左右會寄發地價稅單,開徵當年全年度(1月~12月)的地價稅,如果您只有一筆土地,注意看地價稅單(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的皆可)的第一聯的稅地種類,就可以知道您的地價稅是一般土地、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還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5. 2007年10月28日 · 整地/給配v.s.廢土. 1. 鑑界:整地前,大和兄一直很在意我們沒有鑑界這件事,因為他表示若遇到來找砸的隔壁地主,那事情就麻煩了.果然整地當天下午,隔壁地主就跑來查看我們有沒有越界,好在沒事.所以說,大家一定要鑑界,省得日後有糾紛.. 整地 ...

  6. 如果以前曾經繳過房屋稅而目前因未達起徵點不用課征而免繳納房屋稅房屋現值會折舊),請至稅捐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並註明起課年期”,再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只要有以上其中一項文件,要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很簡單的。 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需附資料及程序: (需做二件申請案件) 【第一件】 1.建物測量申請書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 2.房屋稅籍證明影本一份(或其它證明文件) 3.身分證影本一份(正反面) 4.普通印章一枚(蓋章) ※ 地政事務所測量員至現場勘測無誤後,會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領取”建物測量成果圖”後,再申請第二件 。 【第二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 2.登記清冊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

  7. 之後借名人終止借名關係請求出名人返還所有權,係屬另一次的所有權移轉行為,故應就出名人持有土地期間之公告現值漲價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返還借名登記之建物無須課徵契稅】. 按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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