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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夫妻在日常家務上互為代理人但是在買賣房地產的事務上能不能相互代理如果夫妻一方未出具授權書或任何書面授權委託另一方代為處理房地銷售事宜另一方卻自行代理簽約在法律上的效果如何

  2.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結論.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明定「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而既. 然經紀業包括仲介業與代銷業者,惟目前實務在代銷業之 ...

  3. 給付買賣價金予建商不動產代銷業者的主要收入則是向建商請求之佣金對消費者角度而言學說及實務上尚無見解認定不動產代銷業者與消費者之法. 律關係而不動產代銷業者應視為建商之履行輔助人抑或受雇人蓋因在建案產. 品之開發建築規劃成本核算廣告等方面不動產代銷業者與建商對外均呈. 現一體關係。 然關於不動產代銷業者與建商之法律關係,實務上有認為係承攬契. 約(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433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上字. 第35號判決) ,亦有認為係承攬與委任之混合契約(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 第1326號判決) 。 而不動產代銷業者對建商之義務,則須負有工作完成之義務(民法第490條參照) 、

  4. 1、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所謂「約定專用部分」即公寓大廈集合住宅「共有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2、所以:約定專用部分「專用權」是指「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區分所有物「共有部分」或其基地或法定空地的特定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住戶規約」 (以下簡稱:規約)取得排他的使用收益權 (專用使用權) (註1)。 3、我國《民法》第799條第3項後段也規定:「……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4、關於「約定專用權」在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如:約定屋頂平台、露台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法定空地的部分由特定的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 六、 運用約定專用權,尚應注意以下三點:

  5. Q1. 什麼是全案管理?. 全案管理其實是協助地主自地自建,經由安信建經團隊配合執行整個建案的操作流程,地主無需委託建商,即可自行改建活化資產,利潤也極大化。. Q2. 合建跟全案管理有什麼不同?. 傳統合建就是建商出資金,地主出土地共同合作興建 ...

  6. 1. 以周遭建商新建案回推取得成本之估算。 2. 以週遭平均土地公告現值*1.4回推徵收單價。 3. 以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地籍資料之現有條件之估算。 4. 以法院拍賣之周遭土地之拍定價格或公告價格之估算。 ..................還有... ================================ 估價簡單...但整合為難.. 一般整合來講最好是能夠收足全數 持分 所有權人之授權書. 比較好買賣...也賣得了好價錢!!! 依我目前在台中正在整合的CASE舉例來說..共3X個持分人. 持分人中最南到高雄 最北到基隆 最偏遠的在花蓮. 也是逐一收齊授權書 當然有很多原因短時間內一定無法完成. 重點在自己任何準備都要充足. 另於96年整合案一例共花了一年多之久.

  7. 代銷寄賣契約書範本,由 阿甘創業加盟網 所提供請視需要自行修改。 立契約人 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及 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由甲方委託乙方代銷甲方貨品,雙方議定條件如左: 一、委託寄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合約期滿前 個月,如雙方無書面通知不再續約之意思,本契約自動展延一年。 二、乙方先付甲方保證金新臺幣 元整,乙方所繳之保證金,於契約期滿時,甲方應無息退還。 每 個月結算貨款一次,應屆結帳時,乙方若不將帳目結清,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契約,乙方所欠之貨款,甲方有權從保證金內自行扣除。 乙方向甲方所賒之貨款,每一結帳期內不得超過新臺幣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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