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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件者減半收費。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 之證件延期,每件收費 新臺幣三百元。 期,每件收費新臺幣三 百元。 定,臺灣地區定居 證每件規費收費新 臺幣六百元第 七款單次入國許可 證及臺灣地區定居 證副本每件規費收 費新臺幣九百元。

  2. 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移民法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其中第3條第55條及第95條涉及規費收費爰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修正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部分條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關於本次修正重點及效益,說明如下: 一、 明文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經許可者,所核發之入出國許可證件名稱、首次許可及證件延期之規費收費規定。 (修正條文第2條) 二、 配合移民法第95條刪除有關外國人入國後延期停留許可免收規費之規定,爰增訂外國人申請延期停留許可之規費收費規定。 (修正條文第3條)

  3. 民眾常問Q&A. 1 律師事務所辦理移民業務是否必須加入移民公會?. 會費多少?. 2024-03-20. 2 還未申請移民公司經營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證是否可以刊登移民業務廣告?. 2024-03-20. 3 經營移民服務業要申請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證才可營業的原因?. 2024-03-20. 6 律師於 ...

  4. 2023年12月29日 · 壹、修正目的. 配合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21條第2項增訂律師得辦理移民業務以及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11款明定移民業務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且第55條第1項增訂依律師法第21條第2項或第120條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應向內政部 ...

  5.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發布施行,其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茲為配合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九十五條等相關規定,並符合實務運作所需,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定明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經許可者,所核發之入出國許可證件名稱首次許可及證件延期之規費收費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條)二、配合本法第九十五條刪除有關外國人入國後延期停留許可免收規費之規定,爰增訂外國人申請延期停留許可之規費收費規定。

  6. 2024年3月20日 · 復依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19 條第 1 應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之律師檢附文件向本署申請領取註冊登記證後始得經營如為我國之律師受僱於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僅得經營以辦理國人前往該外國法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取得律師資格國家之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為限」。

  7. 律師得辦理移民業務以及因應實務作業所需等面向綜上爰修正本法 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人口販運防制法之公布施行, t除跨國境人口販運之用詞定 義及第七章相關條文。 修正條文第三條及除現行條文第四十條至 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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