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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6年4月23日 · 預算法第48條規定立法院審議預算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之編製經過地方政府預算準用之故而當日議程排定由縣長代理縣長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之編製經過以及相關主管報告95年度總預算編製經過及歲入歲出提出報告。 其後即進行三讀議案一讀會。 第一讀會由主席宣讀議案標題後,即交付有關審查委員會審查分組審查95年度總預算案。

  2. )「施政報告並備質詢」,亦即行政院須在會計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預算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參照);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立法委員得就施政計劃及關於計劃及預算上一般重要事項提出質詢但有關秘密之預算質詢則以秘密會議行之預算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參照。 實際上,預算案之審議仍異於法律案之審查,故在總預算案交付分組審查前,係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召集各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分組審查辦法及審查日期,並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的委員擔任主席。 (二)「分組審查」,蓋總預算交付審查後,則由預算委員會召集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依十二組決定分組審查辦法及審查日程。

  3. 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按該研究報告係專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而言)。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10]。

  4. 該條項所定原則上指地方立法機關審查報告中針對預算科目及金額附加條件或期限之決議事項即法定預算內容實際執行所附加條件或期限又該條件或期限因屬法定預算之附加故應與法定預算有直接相關者為限 [34]。 又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理由書亦敘明法律案與預算案之規範效力有所不同預算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 依上開解釋意旨,條件及期限既屬法定預算之附款,則其效力不可能超過法定預算本身,即其效力應終止於當年度預算執行。

  5. 2023年4月13日 · 記者李叔霖台北報導台北市長蔣萬安今十三日首次赴市議會進行施政報告市議員趙怡翔今十三日表示蔣市府團隊提出書面施政報告共有三百多頁內容裡面多處內容與去年柯文哲提出的報告重複懷疑是以複製貼上方式直接 ...

  6. 例如):國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前二項之

  7. 所謂公權力行政之民主程序係指基於國民主權原則國家統治權力的發動要得到被統治者或其代表的同意與參與表現在行政程序上是指公權力行政行為的發動也必須給予當事人如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參與的機會例如聽證或陳述意見之程序。 如以聽證程序來說,第一個要做的行政程序就是進行聽證之通知與公告,即行政機關依法舉行聽證之前,應以書面記載聽證事由或依據、聽證期日及場所等相關事項,而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較重要的是,有關聽證之舉行必須依聽證公開原則為之,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舉行並以言詞辯論方式為之。 而當事人如認為聽證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亦得即時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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