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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4月13日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3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而遭資遣之員工,常因忽然遭資遣,年度特休尚未修畢而應折算工資,固無疑義。 但該月獲發之「未休畢特休假工資」,是否應算入「平均工資」?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587號民事判決認為:「雇主應按勞工未休日數發給日薪。 而勞工於每一年度終結,是否均有未休畢之特別休假而得支領代償金,未必逐年相同,再徵以特別休假之設計,旨在提供勞工休憩、調養身心之機會,並非用以換取工資,是雇主於年度終了就勞工未休畢特別休假給與之金錢,當非勞工於年度內繼續工作之對價,僅能認係補償勞工未能享受特別休假所給與之代償金,亦不具備經常性,與勞基法所規定工資意義不同 ,自非屬工資性質。

  2. 而正在找“飯碗”的求職者,在應聘,也可以通過工資指導價位,結合自己能力大小,選擇酬適合的崗位。 太原市人社局有關人士提醒企業和勞動者,太原企業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太原市最低工資標準。

  3. 2017年2月6日 · 不論月薪或時,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一致的,法律上並沒有區別。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有些勞工局處的「官」遇到勞工詢問或申訴,會要求雇主一律計薪,對於這種公務員,我是很無言的。 下列情形我主張需計薪: 1. 如果提早到,雇主強制即刻上班,算! 2. 雇主要求提早到,算! 3. 雇主要求做完才下班,算! 4. 雇主交待的工作做不完,算! 5. 雇主臨下班前交待工作,算! 舉例: 雇主要求提早幾分鐘到以利交班作業,需計薪。 雇主要求交接完才能下班,需計薪。 若超過正常工時依加班費計算。 下列情形我主張不必計薪: 1.如果雙方約定八點到達即可,自己提早到,不算。 2.雇主僅要求「不得遲到」未要求「提早到達」 3.員工若提早到達,可以做自己的事,待上班時間到才開始工作。

  4. 公務人員俸給之起敘(敘、換敘、核敘、降敘、晉敘)等相關規定 主要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 (一)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6Ⅰ) (1)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

  5. 2024年5月30日 · 去年酬最高上市公司愛山林 平均年薪552.6萬元 台積電僅排名24 剩8星期5天

  6. 你一個月有7.1萬的營獲利. 假設開辦早餐店總費用為30萬. 以二年回本為計一個月要攤2.5萬. 7.1萬-2.5萬=4.6萬 (這不計你個人的薪資,租金) 如你老板一個人薪資1萬6計 (低於最低基本薪資) 4.6萬-1.6萬=3萬 (這不計租金)

  7. 大學轉學課程則是由學生自己選課,你可以選你目標大學所用的課目來上,將來轉進那一所大學,全部學分都受承認。 不過,若到轉進別所大學,一樣有學分損失的風險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