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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或仍屬有效而可代位繼承此時應分別情形而論因為就遺產分配之指定性質上可能僅是遺贈也可能是應繼分或分割方法之指定如屬遺贈則依據民法第 1201 條將有無效之問題如屬應繼分或分割方法之指定則仍屬有效而僅有代位繼承問題

  2. 此觀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即明。 其他原因所為之贈與,是否類推適用? 不過為什麼,只限於結婚、分居(例如子女離家自立)、營業(例如創業開公司)所贈與財產才要算入遺產範圍呢? 因其他目的所贈與的財產可否類推適用?

  3. 因此繼承人只能就被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之財產主張列入遺產範圍被繼承人因為其他目的而於生前贈送之財產其他繼承人自不得請求分配。 且基於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被繼承人在生前本來就可以自由贈與財產於繼承人不受干涉,因此,生前贈與並沒有特 ...

  4. :如果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一直無法達成協議或無法檢附被繼承人權狀致遲未聲請繼承登記擔憂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或將來辦理繼承登記時需繳罰鍰可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及切結無法檢附被繼承人之

  5. 運用協議分割方式分配遺產均不須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6. 營業人無償移轉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時,如該貨物於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移轉時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 ...

  7. Saehan Media前副會長在寬(49歲)3月29日通過其代理律師稱“經家庭會議討論,決定我們家族包括兩個兄妹在內不參與三星集團的訴訟”。他是三星創始人秉喆已故次子——Saehan Media會長昌熙的長子。昌熙會長和榮子(75歲)之間還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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