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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9月3日 · 梁頌恆此前提出多個上訴理據其中一項指非法集結令人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必須涉及非法傷害惟原審裁判官錯誤地避開合法性問題未有考慮梁頌恆案發時是否立法會議員當時立法會主席決定和保安員行為是否合法等等法庭要裁定他非法集結罪成控方就必須證明他的行為令當時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受到破壞以及他知悉其行為會對人帶來這效果。 梁頌恆又聲言各被告行為並非「非法」,反而立法會主席非法下令驅逐他,保安員「非法阻止」他進入會議廳,他沒有理由相信各被告行為會令人害怕他們作出「非法暴力」。 法官陳嘉信昨日頒下的判詞中反駁,控方根本毋須證明梁的主觀意念,只須從客觀準則,證明他的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會做出非法的實際暴力行為。

  2. 2020年6月16日 · 梁頌恆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昨日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法官陳嘉信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指需要時間考慮本案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其間梁獲准繼續保釋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強調案發現場通道狹窄及塞滿多人事件中有人暈眩及受傷召救護車各被告的行為明顯超越合理可接受的暴力上訴人衝擊及強闖行為會造成人身傷害從任何角度看都不可能不是破壞社會安寧其行為必然是非法;《公安條例規管非法集結的條文針對意圖只要被告有意圖想令人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便構成定罪元素毋須在意社會安寧有否真的被破壞因此認為原審定罪並無問題。 讀文匯報PDF版面. 梁頌恆非法集結提上訴 擇日頒書面判決.

  3. 2020年9月3日 · 梁頌恆此前提出多個上訴理據其中一項指非法集結令人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必須涉及非法傷害惟原審裁判官錯誤地避開合法性問題未有考慮梁頌恆案發時是否立法會議員當時立法會主席決定和保安員行為是否合法等等法庭要裁定他非法集結罪成控方就必須證明他的行為令當時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受到破壞以及他知悉其行為會對人帶來這效果。 梁頌恆又聲言各被告行為並非「非法」,反而立法會主席非法下令驅逐他,保安員「非法阻止」他進入會議廳,他沒有理由相信各被告行為會令人害怕他們作出「非法暴力」。 法官陳嘉信昨日頒下的判詞中反駁,控方根本毋須證明梁的主觀意念,只須從客觀準則,證明他的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會做出非法的實際暴力行為。

  4. 2018年10月9日 · 至於另一提出上訴的被告梁頌恆31歲),目前仍在保釋等候法援申請結果和排期同案的另外3名被告分別游蕙禎26歲和兩名助理楊禮康25歲)、鍾雪瑩26歲),早前均已服刑完畢本案源於梁頌恆游蕙禎2016年10月12日當選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時涉辱華言論而被指宣誓無效10月25日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以書面宣告押後為梁游監誓他們不得參與11月2日在立法會會議廳進行的會議。 不過,梁、游當日仍強行進入會議廳,並自行重新宣誓,情況混亂。 梁君彥隨後將會議改往2樓另一個會議室進行,惟仍遭梁、游聯同助理在內十多人衝擊。 案情指,當中下午各人到達會議室側門並衝向保安人員防線。

  5. 2017年8月26日 ·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黃國健表示特區終院拒絕梁頌恆游蕙禎兩人的上訴申請是意料中事因為兩人的上訴理據薄弱。 由於兩人未曾履行議員職責,與最近被裁定喪失議員資格的4人有分別,因此認為他們應該歸還領取了的薪津。 梁美芬:議員須效忠國家. 經民聯副主席、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終院毫不含糊地傳遞了一個清晰的信息:依據基本法,議員必須效忠國家。 她指出,效忠國家不僅是議員必須遵守的法規,也是每一名中國公民必須遵守的法規。 梁游案最大問題在於他們企圖將國家與香港分開,這違背基本法的法理原則,違反「一國兩制」。 葉太:上訴庭判詞清晰. 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說,原訟庭及上訴庭的判詞已很清晰,議員需要嚴肅、認真地宣誓,才符合基本法及相關法例要求。

  6. 2017年9月11日 · 香港文匯報記者 彭子文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青年新政梁頌恆與游蕙禎就宣誓案的終極上訴被拒後立法會秘書處向兩人發信各追討約93萬元的議員薪津限期明日屆滿游蕙禎昨日出席城市論壇對於會否還錢支吾以對但指稍後會回覆信件希望向立法會秘書處了解法律理據等詳情才知道下一步如何做。 她並說,當日遷出立法會辦公室時,曾提出歸還以薪津購買的器材,但秘書處拒絕接收。 至於游蕙禎被高院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後,與梁頌恆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結果被判敗訴,料二人須承擔約1,200萬元訟費,她指仍未有收到律師的信件。 至於目前有沒有工作,她自嘲自己如今做「港奴」,從事行政工作,退居幕後,認為生活尚算開心。 唞暑後重啟的《城市論壇》昨日討論主題為「論青年,囚學生;和風起,歪風散?

  7. 2016年11月16日 · 梁頌恆和游蕙禎昨日表明決定上訴今日正式入紙及會申請禁制令禁止法庭懸空他們的議席梁頌恆聲稱上訴費用保守估計約500萬元將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