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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業主立案法團是法定團體具有若干法律 權力 管理大廈。 截至2010年8月底,全港共有9162個業主立案法團,其中7250個是在各區 民政事務處 協助下成立的。 [1] 架構 [ 編輯] 業主立案法團的架構由上至下: 業主大會:如公司的 股東大會 。 成員是該大廈( 建築物 )的全部業主(業權人),按個別業主佔 大廈公契 的份數,在大會上有投票權。 管理委員會:如公司的 董事局 。 成員由以上的立案法團 股東大會 投票選出。 委員會成員也是業主,他們在委員會議中決策日常大廈管理事務。 不過,重大事項如聘請 物業管理公司 、年審 核數師 、大廈外牆工程招標等將會提供方案,再交由業主立案法團大會投票決議。

  2. 業主立案法團 是 香港社會 法人 組織 的形式之一。 在香港,所有的業主立案法團都是按 香港法例 第344章《 建築物管理條例 》成立。 業主立案法團的出現是為了改善香港的 物業管理 架構。 政府以「 小政府 」策略,用者自理,讓大廈的業主自行解決自己大廈管理的事務。 業主立案法團是法定團體,具有若干法律 權力 管理大廈。 截至2010年8月底,全港共有9162個業主立案法團,其中7250個是在各區 民政事務處 協助下成立的。 [1] 架構 [ 编辑] 業主立案法團的架構,由上至下: 業主大會:如公司的 股東大會 。 成員是該大廈( 建築物 )的全部業主(業權人),按個別業主佔 大廈公契 的份數,在大會上有投票權。 管理委員會:如公司的 董事局 。

  3. 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 (liability insurance),或稱 第三者保險 (third-party insurance),通指承擔第三者損失的保險。. 該損失係因受保人的行為而產生。. 受損範圍通常包括人體受傷(bodily injury)及財物損失(property damage)。. 有些責任保險也承擔第三者的個人傷害 ...

  4. 香港繁體. 大廈公契 (英語: Deed of Mutual Covenant )是 香港 一份有關 建築物 業主 的權利及責任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對所有在 土地註冊處 註冊的業主均有約束力。. 它清楚列明業主、住客、租客及 物業管理 公司,就樓宇內的私人地方、公用部份及設施等的 ...

  5. 責任保險 (liability insurance),或稱 第三者保險 (third-party insurance),通指承擔第三者損失的保險。 該損失係因受保人的行為而產生。 受損範圍通常包括人體受傷(bodily injury)及財物損失(property damage)。 有些責任保險也承擔第三者的個人傷害(personal injury)。 分类 : . 保險.

  6. 承建商 (英語: Main contractor )是指 承包 建築 工程的一方,負責將 建築師 或者 工程師 的設計實體化, 判頭 則為比較形象的說法。 每項工程一般情況下會通過 招標 確定一個總承建商,確定承建商的過程為 外判 ,而由總承建商按照不同行業與施工特性再進行 分判 給分判商,承建商就被稱為判頭。 發展商 選擇承建商的準則有多方面,未必一定是價低者得,承建商的往績、財政穩健狀況、各樣的能力都可能構成考慮因素。 工人權益 [ 編輯] 由於分判系統的使然,分判商的 現金流 可能受到延誤, 勞資糾紛 時有發生,部份國家或地區均設立了承建商擔保的制度,以保障勞工的權益。 [1] 外部連結 [ 編輯] 香港 發展局 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 ( 頁面存檔備份 ,存於 互聯網檔案館 )

  7.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香港過去曾在不同時段實行不同形式的租務管制(包括租金管制及居住權保障), 港英政府 曾於1921年至1926年期間,實施《1921年租務條例》以遏止租金升幅及保障租客的租住權。 乃至於1945年起推行的業主與租客條例》,也對租金升幅作出限制更於1947年亦成立 租務審裁處 處理租務糾紛。 有關的管制措施是由當時的 華民政務司署 (即現在的 民政事務總署 )轄下的租務調查處負責執行;直至 1974 年,改為由 差餉物業估價署 (差估署)負責。 時最後於1973年起為住宅租客提供租住權保障。 [1] 及至主權移交後,租金管制及租住權保障分別於1998年及2004年被取消。